世上的项目合作,哪里只有教科书上写的“股东投资、成立公司、利润分配”这种模式。有的项目合作,合作方也投入资金了,就是不作股东,只对单个项目的“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有的项目合作,提供厂房、技术、管理,只赚一些保稳的钱,别和我扯什么整个项目的成本、费用、利润;还有的项目合作是企业给我承包,交足承包费,是亏是赚与你无关。
本文就上述几种情况作了一个分析:
项目合作经营 |
合作程度 |
合作的方式 |
经营主体类型 |
利润分成的性质 |
经营主体能否税前扣除 |
税前扣除凭证 |
合伙方取得分红的涉税分析 |
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
设立独立经营主体 |
有限公司 |
分红 |
不可税前扣除 |
无 |
股东是法人企业,免税 |
|
股东是自然人,按20%代扣代缴个税 |
|||||||
股东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
|||||||
合伙企业 |
经营所得 |
合伙人是法人企业,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征税 |
|||||
合伙人是自然人股东,按5~35%申报经营所得个税 |
|||||||
合伙人是合伙企业股东,“先分后税”,分配到上一层合伙人按合伙人的主体类型纳税 |
|||||||
不设立独立经营主体,以其中一方作为经营主体 |
该合作方是有限公司 |
分红 |
其他合作方是法人企业,其中地产公司取得分红,按股息红利免税(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其他公司取得分红,不确定能否比照地产公司享受免税。 |
||||
分红 |
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按20%代扣代缴分红个税。如果是其他合作方是由自然人名义股东代持,则由名义股东按20%缴纳个税后,再将税后资金支付给实际股东。 |
||||||
分红 |
其他合作方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20号) |
||||||
分红 |
其他合作方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
||||||
经营所得 |
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国税发〔1994〕179号) |
||||||
该合作方是合伙公司 |
分红 |
其他合作方是法人企业,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征税 |
|||||
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按5~35%申报经营所得个税 |
|||||||
其他合作方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分配到上一层合伙人按合伙人的主体类型纳税 |
|||||||
该合作方是个体户 |
经营所得 |
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由该合作方按5~35%缴纳经营所得个税后,再将税后资金支付给其他合作方。 |
|||||
仅提供生产要素合作 |
提供资金 |
该合作方是有限公司 |
利息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利息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法人企业,作为利息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征税 |
|
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按20%代扣代缴分红个税。 |
|||||||
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20号) |
|||||||
其他合作方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
|||||||
该合作方是合伙企业 |
利息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利息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法人企业,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征税 |
|||
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按20%申报分红个税 |
|||||||
其他合作方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分配到上一层合伙人按合伙人的主体类型纳税 |
|||||||
经营管理 |
该合作方是有限公司 |
企业管理服务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法人企业,作为服务费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征税 |
||
工资薪金 |
可税前扣除 |
工资表 |
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
||||
经营所得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个体工商户,按5~35%申报经营所得个税。 |
||||
经营所得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
||||
该合作方是合伙企业 |
企业管理服务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法人企业,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征税 |
|||
工资薪金 |
可税前扣除 |
工资表 |
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
||||
经营所得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个体工商户,按5~35%申报经营所得个税。 |
||||
经营所得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
||||
提供房产 |
该合作方是有限公司 |
租金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租金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法人企业,作为租金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征税 |
||
租金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租金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按租金所得代扣代缴个税或按征收率带征租金个税。 |
||||
租金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租金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个体工商户,按5~35%申报经营所得个税。 |
||||
租金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租金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
||||
该合作方是合伙企业 |
租金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租金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法人企业,作为租金所得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征税 |
|||
租金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租金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按租金所得代扣代缴个税或按征收率带征租金个税。 |
||||
租金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租金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个体工商户,按5~35%申报经营所得个税。 |
||||
租金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租金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
||||
市场推广及其他 |
该合作方是有限公司 |
其他现代服务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法人企业,作为服务费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征税 |
||
劳务报酬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劳务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
||||
经营所得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个体工商户,按5~35%申报经营所得个税。 |
||||
经营所得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
||||
该合作方是合伙企业 |
其他现代服务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法人企业,作为服务费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征税 |
|||
劳务报酬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劳务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自然人,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
||||
经营所得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个体工商户,按5~35%申报经营所得个税。 |
||||
经营所得 |
可税前扣除 |
需提供“现代服务”发票 |
其他合作方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