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税一稽罚〔2023〕91号
王张金:(纳税人识别号:330621********0853)
经我局于2021年04月21日至2023年06月13日对你(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澄湾村347号)2016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利用担任绍兴柯桥元波针织品有限公司、绍兴蓝腾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协多纺织有限公司、绍兴至爱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帅冠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爱俊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博尔达针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春标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沃龙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喜龙纺织品有限公司兼职会计的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上述公司私自为绍兴市柯桥区强刚绣花有限公司、绍兴蓝腾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协多纺织有限公司开具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2246798.41元,发票税额366910.79元,价税合计2613709.2元。从受票单位以实物等形式收取开票费,物品价值1200元。
1.受票单位是绍兴市柯桥区强刚绣花有限公司36份发票,具体明细如下:
图片
2.受票单位是绍兴蓝腾纺织有限公司18份发票,具体明细如下:
图片
3.受票单位是绍兴协多纺织有限公司10份发票,具体明细如下:
图片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柯桥区公安局对王张金、开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受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等的讯问笔录;
2.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王张金、开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受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等的询问(调查)笔录;
3.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4.绍兴市柯桥区强刚绣花有限公司、绍兴蓝腾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协多纺织有限公司的自述材料复印件;
5.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款2300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2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31,200.00元。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