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因货物质量原因少付的货款需要交增值税吗?
发布时间:2023-06-07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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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因为货物质量原因少付的货款,是一种折扣与折让,销售方可以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采购方在收到红字专票时,需要按规定冲减进项税额。

 

如果销售方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采购方对于少付货款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而不得抵扣。因为,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企业少付货款部分,当然就没有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该部分对应的税额就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如果采购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不管销售方是否开具红字发票,都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但是,少付款部分,由于不属于销售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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