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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全额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2023-06-13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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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30608日,有同学咨询:企业为研发人员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能否加计扣除?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2022年,M公司为研发人员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28万元,能否加计扣除?

 

【解析】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执行口径如下: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人工费用全额加计扣除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简而言之,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人工费用是指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及“五险一金”和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限额加计扣除

 

纳税人为研发人员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人工费用,应并入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的限额内加计扣除。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综上所述,纳税人为研发人员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全额加计扣除。

 

因此,M公司2022年为研发人员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28万元,应在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限额加计扣除,不得全额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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