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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转让理财产品、股票,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发布时间:2023-07-28  来源:安徽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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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采取直接或委托、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有关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725

 

 

   

芜湖瑞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税务登记证号

91340200698965575P

公告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芜税稽罚告﹝202329

芜湖瑞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纳税人识别号:91340200698965575P:

对你单位(地址: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峨山路88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62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违法事实一,你公司转让理财产品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你单位20161-4月取得理财产品收益26920.74元,20165-12月理财产品增值776287.08元,2017年度理财产品增值2005121.31元,上述理财收益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增值税,且未申报缴纳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及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4目之规定,应追缴对应所属期营业税及增值税,具体应追缴税款情况见下表:

税种

所属期

理财产品转让收益

应补税款

营业税

2016.02

1283.6

64.18

2016.03

2141.16

107.06

2016.04

23495.98

1174.80

 

 

增值税

2016.05-06

360357.37

10495.85

2016.07-09

133615.5

3891.71

2016.10-12

282314.21

8222.74

2017.01-03

303259.26

8832.79

2017.04-06

206623.53

6018.16

2017.07-09

613795.49

17877.54

2017.10-12

881443.03

25673.10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你公司统计的理财收益统计表;

证据二,你公司赎回理财产品取得收益会计记账凭证复印件;

证据三,你公司转让理财产品银行回单复印件。

2.违法事实二,你公司转让股票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2016年该单位累积减持山东华鹏股份(股票代码6030215700000股,分别为201610月减持1000000股、成交价格48949369.59元,201611月减持4700000股、成交价格239076977.56 元,你公司未增持山东华鹏相关股份。山东华鹏IPO上市发行价格为8.73/股。该单位转让未申报缴纳增值税6939767.39元。{[288026347.15-8.73*5700000]/1.03*3%}未申报缴纳随征的城建税485783.72元,教育费附加208193.02元。地方教育附加费138795.35元,水利基金168651.95元,累计:7941191.4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及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4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应确认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收益(48949369.59+239076977.6-8.73*1000000+4700000=238265347.2元,应追缴其201610-12月增值税238265347.2/1.03*0.03=6939767.39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买卖“山东华鹏”股票资金流水明细表;

证据二,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复印件。

3.违法事实三,你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你公司2016年转让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时,签订了四份股份远期转让协议,合同标的360390000.00元,未申报印花税18019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之规定,应追缴20163月印花税130245元,20167月印花税49950元,共计追缴印花税180195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上述四份合同复印件。

(二)拟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你公司上述在账面上不列或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拟处以少缴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0.6倍罚款,即处以罚款(7022125.32+491548.77+180195*0.6=4616321.4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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