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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干学税法:有真实交易,为啥还被认定为虚开?
发布时间:2023-07-28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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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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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般会认为,若是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下开具的发票,且发票与货物交易相符,那就不是虚开。但是下面这个案例却有一个奇怪的地方,那就是某地税务局在发现一家贸易公司虚开发票后,向另一地的税务局同时发了《协查函》、《通知单》和《书面证明》三份税务文书。而按照正常的做法,应该是先发《协查函》,待另一地税务机关回复后,再视情况发送《通知单》和《书面证明》。最终,因为税务机关的这一操作,企业选择起诉,进而使得该案件历经两地的法院审理。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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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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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市稽查局收到了Z市稽查局在同一日制作的关于协查A机电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关于B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书面证明》(以下简称《书面证明》)。这些材料的主要内容是B贸易公司为虚假注册公司,其开具给A机电公司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H市稽查局收到Z市稽查局的文件后,对A机电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检查发现,这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均申报抵扣了,但是并没有发现这些发票属于无货交易。

 

H市稽查局认为:

 

没有证据证明A机电公司知道B贸易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A机电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虚开或偷税,但是这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A机电公司要做进项税转出,并补缴增值税。

 

A机电公司不服H市税务局的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税务局的处理决定,之后,A机电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税务局的处理决定。

 

A机电公司认为:

 

1. H市稽查局确认机电公司与B贸易公司往来是有货交易,证据充分。

 

2. A机电公司与B贸易公司之间是有货交易,从B贸易公司取得发票并不属于虚开增值专用发票。

 

3. 根据有货交易的事实,应当判断贸易公司在收到机电公司的货款后,有一个购买货物的行为,贸易公司向其供货方付了货款,贸易公司可以不在其公司存放货物,也可以不亲自发运货物,只要贸易公司取得了货物所有权,就可以认定其有货可售。

 

4. Z稽查局向H市稽查局发送了《协查函》就意味着要等待协查结果的回复,而Z市稽查局却在发送《协查函》的同时,发送了《通知单》和《书面证明》,这是不可以的。Z稽查局在收到H市稽查局的检查结果前,不可以也无权下达对买卖双方交易过程的准确认定材料,即《通知单》和《书面证明》。

 

H市稽查局认为:

 

1. 经检查,A机电公司从B公司取得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在当期抵扣。

 

2. 经取得Z市公安机关制作的对B贸易公司有关人员的问询笔录以及Z市中院的刑事判决书对B贸易公司虚开发票的事实认定,确认B贸易公司向A机电公司虚开发票的事实存在。

 

3. 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上,采信Z市稽查局的《通知单》和《书面证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该行为符合有关规定,并无不当。

 

Z市稽查局回复称:

 

1. 发《协查函》给H市稽查局是为了引起H市稽查局的重视。

 

2. 认定A机电公司与B贸易公司的无货交易证据都在Z市中级法院,包括B贸易公司属于虚假注册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贸易公司的进项发票为虚假及虚开发票的证据等。

 

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对稽查局提出以下问题:

 

1. H市稽查局提交的材料中,没有证据证明A机电公司与B贸易公司是无货交易,而在H市稽查局的处理决定书中写有你单位于**月购进机电产品,证实H市稽查局不否认机电公司购进货物,是有货交易。

 

2. Z市中级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不足以认定A机电公司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因是该判决的被告只是从犯,主犯还在逃,犯罪事实还没有完全查清,其次判决的主要证据是B贸易公司是虚假注册公司,虚开发票。

 

3. Z市中级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认定B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不必然影响本案的行政判决,现实中存在行政诉讼判决与生效的刑事判决冲突的司法判例。

 

H市稽查局回复称:

 

1. 税务机关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作出补缴税款的处理,并不以取得发票方是否有货物购进作为唯一事实依据,取得发票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是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之一。

 

2. 刑事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部分明确表述B贸易公司向A机电公司虚开发票的事实,足以证明A机电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

 

一审法院判决:

 

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根据Z市中院的刑事判决书,可以认定A机电公司从B贸易公司取得的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H市稽查局据此对A机电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无不当,机电公司的诉讼理由不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

 

A机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根据Z市中级法院的刑事判决,可以认定A机电公司从贸易公司取得的发票为虚开,机电公司要求撤销处理决定的理由,与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认定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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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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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查函》、《通知书》及书面证明并不能同时制作和发送

 

当出现两种情形时,可以发送《协查函》:一是对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查证,二是对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处理。

 

所以在对存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查证时使用《协查函》,其作用是提供给受托税务机关对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查证的线索,受托的税务机关并不能依据《协查函》作为认定纳税人虚开或接受虚开的依据。

 

但是在现实中,一些税务机关根据《协查函》作为定性的依据,显然是不正确的。

 

而《通知书》和《书面证明》是对已经有证据证明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定性结论的一种税务文书,作用是告知受票方的税务机关开票方虚开发票的结论并提起对受票方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分析,《协查函》和《通知书》不能相互混淆,而且对同一事项,也不应当同时出具《协查函》和《通知书》及书面证明。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认定标准

 

在税收执法中就可以发现,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件是很复杂的,而且行政上的认定与刑法上的认定,是存在一定差异的。

 

现在的税收法律规范,只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处理,在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上,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但是,税法中,却没有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及构成要件给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法院裁判文书及仲裁机构文书的效力和适用

 

通过本案例你也可以发现,税务机关即可以以生效的法院裁判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确认的事实直接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也可以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印证和强化,法院也可以此直接怼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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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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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是虚开发票?虚开发票的后果是什么?真实发生的交易却收到“虚开发票”怎么办?

 

一、什么是虚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举个例子】

 

1. 无中生有: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具发票,这是虚开。

2. 虚开品名:用便于报销的物品名称代替不符合报销要求的实物名称(如:卖的是水泥,发票开的是钢材;卖的是化妆品,发票开的是劳保用品)

3. 虚假数量:卖了10个苹果,发票开的是5个苹果。

4. 虚假价格:卖的苹果是10/斤,发票开的是5/斤。

5. 虚假关系:东西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甲卖东西给乙,发票却是丙开给乙。

6. 进销项品名严重背离:买进废纸,开票黄金。

 

【总结】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有一处不一致,即为虚开。

 

二、虚开发票的后果是什么?

 

(一)受到行政处罚及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信用评定为D

 

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评价结果将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三)列入税收“黑名单”

 

税务部门联合34个部门对税收违法当事人实施阻止出境,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限制高消费等28项联合惩戒措施。

 

【总结】虚开发票行为,轻者给予税收行政处罚,重者直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直接评为D级纳税人,列入税收黑名单,同34个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三、真实发生的交易却收到“虚开发票”怎么办?

 

购方企业在不知对方虚开的情况下,可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积极配合税务检查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一)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不能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三)不能补开、换开发票,且不能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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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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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跟着这个案例又了解到一种新的虚开认定可能遇到的情况,不知道对小伙伴们是否有所启发呢?开票事小,涉税事大。一定要加强发票的管理,严格执行发票管理规范,也许一个不小心,就有可能给公司带来莫大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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