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信税罚告〔2023〕1 号
信宜奕丰工艺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983338270374E):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6月1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经查,你公司在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通过套用他人的出口货物信息、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524038.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属于骗取出口退税。
(2)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四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
2023年 5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税罚〔2023〕1号
信宜奕丰工艺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983338270374E):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11月24日对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在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通过套用他人的出口货物信息、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524038.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属于骗取出口退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四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即日起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