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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资本化,如果后期出让,未摊销完而计入成本的部分是否可继续加计?
发布时间:2023-07-11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作者:谢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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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可以加计扣除。

高金平教授在《研发费叠加优惠若干问题》中认为,“企业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摊销过程中对外转让时,会计上一次性按账面价值结转,计算所得税时允许按照计税基础净值的加计扣除。”

观点二,不可以加计扣除。

“税政解析与策略”群里王老师的观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1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1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王老师认为,文件并没有规定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增加100%

对于这两种观点,我查阅众多官方网站,没有发现相关的解答。12366上有个提问有点相近,但安徽省也是在背文件。

  

 

资本化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如果资产损失,摊销金额能否一次性加计扣除

留言时间:2020-09-0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

根据相关政策,资本化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加计扣除,且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如该无形资产在第五年被新技术替代已无使用价值,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要求确认资产损失,能否在第五年针对确认损失金额一次性加计扣除?

如,某无形资产20201月形成,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金额120万,2020-2023年前四年每年税法摊销12万并加计扣除,2024年初确认资产损失72万元,请问2024年汇算清缴时能否一次性针对72万元加计扣除?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一)会计核算资料;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为此,我查阅《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年》(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有关无形资产出售的账务处理,确实在无形资产出售时是不再补做累计摊销,而是一次性结转无形资产摊余成本。

  

“税政解析与策略”群里的丁老师说,两种观点的分歧在“转让时,一次性扣除成本,是不是摊销?”如果是的话,则未摊销完的部分在出售时就可继续加计扣除。丁老师认为,“费用化时可以加计,资本化时逐年摊销可以加计,没有理由在转让时不能加计。”

朋友们,您们是认为是否可以加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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