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网页,看到一网友咨询“未支付的研发费用是否能加计扣除”,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2022年度研发人员工资100万元,截至2023月5月31日,尚有20万未支付。2022年度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是否应为100万,还是以实际支付的80万进行支付。”
这个问题,实务中常见。根据税收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在研发费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进行加计。也就是说,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时,除符合加计扣除范围和条件,还应符合税前扣除的其他条件,判断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然后按此金额再加计扣除。例子中研发人员工资发生100万,这100万是研发人员工资,符合加计扣除的范围,然后再判断这100万有多少可以税前扣除。由于截至汇算清缴结束前有20万没支付,根据总局公告2015年34号文件规定,没支付的20万,当年不得税前扣除。所以100万的工资,当年只让扣除80万。从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只能在80万的基础上加计,而不是100万。
问题再延伸,20万的工资,假设到2023年7月全部支付,这20万是否可以享受加计税前扣除?
此问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未提及。既然20万工资实际支付了,根据总局公告2012年15号文件规定作出专项说明后,可以在5年内追溯扣除。也就是说20万的工资可以追溯据实扣除,没任何疑问。前面提到,研发费用是在“据实”扣除基数上加计扣除,既然20万的工资根据规定可以据实扣除了,威德税务认为加计扣除,应该与据实扣除一样的待遇,在5年内同样可以追补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