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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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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是纳税人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重要环节。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简称异常凭证)指无法纳入正常认定抵扣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票方企业被认定为走逃失联,接收方企业所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被视为异常凭证。若不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可能面临难以预测的风险。
今天,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一起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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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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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年11月,A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2*20年4月,A公司所在的税务机关陆续收到核实A公司增值税进项发票对应业务真实性的风控任务。
税务机关多次与A公司联系,但是A公司既不接受约谈,也不提供有关资料,还拒不配合税务机关的核查。
经查询A公司的纳税资料发现,A公司人员、资产与经营情况严重不符。对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与其开具的销项发票比对,进销项明显不符,税务机关又实地调查A公司,发现A公司并未在登记注册地经营。
据此,税务机关将A公司判定为走逃(失联),将A公司向B公司开具的10张发票列为异常凭证,并将此信息送至B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
2*20年8月,B公司接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送来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B公司将这10张发票做进项税额转出。
B公司以A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理由是A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A公司开给B公司的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异常凭证,并将信息送至B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对B公司的合法权利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与B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请求法院判决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
B公司对税务机关认定异常凭证的行为提起本案之诉,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且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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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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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案例我们看出:B公司对税务机关认定A公司开具的10张发票为异常凭证提起行政诉讼。根据B公司的诉讼理由,税务机关将A公司开给B公司的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异常凭证,并将此信息送至B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导致B公司被要求将这10张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
B公司主张,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因为他们认为A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未进行充分的调查与核实,仅凭A公司的失联情况及进销项不符的情况就将其开具的发票认定为异常凭证,并将信息传递给B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B公司认为自己并未参与A公司的违规行为,也没有与A公司串通,因此不应承担进项税额转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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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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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异常增值税凭证范围有哪些?
(一)走逃(失联)企业异常凭证
1. 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 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失控发票异常凭证
1.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稽核比对异常凭证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大数据分析异常凭证
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间接异常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二、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后,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
1.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的,要做进项税转出。
2.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经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3.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
4. 如果纳税人信用等级为A级,取得异常凭证,可以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如果核实后符合抵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规定,可以不作进项税转出等处理。
三、纳税人对异常凭证存在异议,要怎么处理?
1.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具体来说,如果接受了异常凭证的纳税人,认为业务是真实的,那么可以在接到通知的10日内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包括相关业务的情况说明、有关凭证、合同、运输票据等。
2. 除了提出核实申请外,纳税人还要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核实。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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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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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若开票方企业被认定为失联,接受方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未合理应对将面临难以预估的风险。如果接受了异常凭证的纳税人认为业务是真实的,可以在接到通知的10日内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业务情况说明、凭证、合同、运输票据等,以支持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