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增值税
我公司支付的佣金,都是收到了“咨询服务费”发票并计入了“咨询费”核算,有风险吗?
发布时间:2023-07-28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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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存在风险。

一、佣金和咨询费是两回事 

咨询费,指委托人就相关事项从咨询人员或公司获得意见或建议而支付的报酬。如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而支付咨询费,向税务师咨询相关税务问题而支付咨询费,向保险经纪人咨询相关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问题而支付咨询费等。

佣金是指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介绍生意或代买代卖而收取的报酬。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佣金的开票税目:经纪代理服务-佣金。

企业支付的下列项目属于佣金:

1. 代办费;2. 介绍费;3. 居间费;4. 推荐费;5. 经纪服务费。

业务本质是佣金,却取得了“咨询费”发票,属于取得了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

二、佣金和咨询费二者税前扣除的比例是不一样的。佣金是按照合同金额的5%来税前扣除(一般企业),但是符合规定的咨询费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规定,其他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案例:甲企业与国内某知名的房屋营销代理公司签订1份《房屋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合同金额1200万元,支付营销公司佣金88万元。则甲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手续费的金额为:1200*5%=6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调增=88-60=28

  

 

四、稽查案例:某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因大额咨询费支出难以查证,税局要求查账改核定,补税600多万。

 

该公司 2014-2015年期间从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有限公司交易平台共计取得了262446815.05元收入,但仅申报了4256838.68元营业收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经查,该公司2014-2015年列支了大量咨询费支出,约占总收入的80%。其表示以上支出是委托二级居间商服务客户,向这些居间商支付的费用。但在其提供的部分居间合同中,居间费用在签订合同时已直接注明金额,乙方需介绍多少客户、按何种比例计算手续费都没有说明,不符合经营常规。经责令,该公司无法提供完整的成本、费用资料,难以查账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税局对该公司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003164.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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