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 琼税一稽告〔2023〕160号)
程隆奎(纳税人识别号:510702********0030):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琼税一稽通﹝2023﹞153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22号税务大厦1010室
联系人:胡先生、韩先生,联系电话:0898-66969049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6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琼税稽一局 税通 〔2023〕153号
程隆奎(纳税人识别号510702196311250030):
事由:根据省局稽查局案件检查任务通知书的检查要求,从2021年12月23日起对程隆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702196311250030)受让海南新粮丰贸易有限公司45%股权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进行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反馈如下:
依据: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通知内容:
经检查,发现你方存在以下涉税问题。
一、已扣未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款
2011年6月6日、2011年9月24日、2012年5月9日、2012年5月24日转让方代表黄小伟与受让方代表程隆奎分别签订《海南新粮丰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海南新粮丰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合作协议》、《关于海南新粮丰贸易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比例分配说明》并于2012年6月1日在工商部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根据约定,转让90%股权收入为净价款8,767.8万元,本次转让发生的相关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黄小伟等人无关。上述约定充分体现受让方程隆奎已扣缴个人所得税款,将扣缴税款后的价款即净价款支付给转让方。同时,当事人提供给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所需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均为平价转让,与实际转让价格严重不符。受让方程隆奎应就受让45%股权已扣个人所得税11,126,142.85元税款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但未缴纳。
二、受让股权未缴纳印花税
2012年5月9日,程隆奎签订受让海南新粮丰贸易有限公司45%股权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计算,受让股权交易金额为57,092,642.84元,应缴未缴印花税28,546.32元。
如贵单位对检查反馈情况有异议,请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
税务机关(签章)
2023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