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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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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约定包税条款,税务机关向受让方追究责任
发布时间:2023-07-18   来源: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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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 琼税一稽告〔2023160)

 

程隆奎(纳税人识别号:510702********0030):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琼税一稽通﹝2023153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22号税务大厦1010

 

联系人:胡先生、韩先生,联系电话:0898-66969049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629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琼税稽一局 税通 〔2023153

 

程隆奎(纳税人识别号510702196311250030):

 

事由:根据省局稽查局案件检查任务通知书的检查要求,从20211223日起对程隆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702196311250030)受让海南新粮丰贸易有限公司45%股权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进行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反馈如下:

 

依据: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通知内容:

 

经检查,发现你方存在以下涉税问题。

 

一、已扣未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款

 

201166日、2011924日、201259日、2012524日转让方代表黄小伟与受让方代表程隆奎分别签订《海南新粮丰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海南新粮丰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合作协议》、《关于海南新粮丰贸易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比例分配说明》并于201261日在工商部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根据约定,转让90%股权收入为净价款8,767.8万元,本次转让发生的相关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黄小伟等人无关。上述约定充分体现受让方程隆奎已扣缴个人所得税款,将扣缴税款后的价款即净价款支付给转让方。同时,当事人提供给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所需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均为平价转让,与实际转让价格严重不符。受让方程隆奎应就受让45%股权已扣个人所得税11,126,142.85元税款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但未缴纳。

 

二、受让股权未缴纳印花税

 

201259日,程隆奎签订受让海南新粮丰贸易有限公司45%股权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计算,受让股权交易金额为57,092,642.84元,应缴未缴印花税28,546.32元。

 

如贵单位对检查反馈情况有异议,请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            

 

税务机关(签章)

 

202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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