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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的复印件竟会让税务机关败诉!
发布时间:2023-08-10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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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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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业务中,复印件常常被作为证据使用。然而,由于可能存在改、失或坏的风险,复印件的效力往往低于原件。在法律诉讼中,法院通常会要求提供原件行核。此外,定意也是据之一,但其效力取决于程序的合法性和定人资质威性。如果不符合相关定,法院可能会对鉴定意不予采,从而败诉

 

下面,我看一起税机关败诉的案件,来对这方面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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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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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向H市税局稽举报A公司通个人行卡匿收入税,甲某自称是A公司的财务A公司是一家从事代理记账、代理工商注册、更税业务的公司,甲某称,A公司将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款项汇入了公司法人代表某和其妻子的个人行卡中,通过这种方式税。

 

甲某先后向稽局提供了A公司2*086月到2*139月一份金流入表复印件,共96,涉及300多家企,近千笔业务2*14年会务费。甲某称,金流入表记载的就是A公司的收入,有一部分收入是到了法人代表某及其人个人行卡,金流入表中的领导签栏为赵某本人字,金流入表原件在甲某保存,此,甲某拒制作询问,也拒提供金流入表原件,拒在复印件上署与原件一致的意

 

2*149月,稽局决定A公司行立案检查检查后,主要发现

 

1. 金流入表记载的交款调查,大部分企未提供任何料,部分企未与A公司有业务往来,只有9家企向稽局提供了明材料,A公司从9家企取得了收入,且与金流入表中的数据一致。金流入表记载的其他收入,没有取得明其真实发生的据。

 

2. 为证金流入表字的真性,稽局委托某司法定中心行了笔迹定。此,稽局提供了2*092月、2*124金流入表中的一复印件中的某的字笔迹作为检材,然后提供了《缴纳税款情况告表》和《主营业务成本明类账》中的一张赵字笔迹的原件为样本。《司法定意见书》的结论为材字迹与本字迹是同一人写形成。

 

3. A公司的企业账簿中行存款明细记载收入与企户银账单不符。

 

4. A公司申营业收入与其簿记载的收入、账户的金不符。

 

基于上述事,稽认为A公司存在不列、少列收入,行虚假税申的行,要求A公司补缴2*08年至2*13年的企所得税,并加收滞金,处偷税金1倍的款。

 

A公司不服稽局的理,提起行政诉讼A公司的诉讼理由

 

局作出处罚据只有“金流入表”,且是复制件,复制件不是A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某提供,而是由举报人甲某提供,而甲某与A公司有利害关系,甲某在举报前曾与冲突,冲突之后自杀胁迫稽A公司作出行政理,只靠金流入表不能A公司应纳税的准确收入。

 

在庭中,稽局未能提供“金流入表”原件,A公司对该项认法事的主要据不予可,同时认为司法定的程序法,对鉴果不予可,算的补缴税款的金不予可。

 

法院理后认为

 

局据以定案的据不足行政诉讼准,定程序法,根据据不能A公司税的法事,撤局作出的《税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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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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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案例,下面我分析两个问题

 

一、法院什么定本案中定程序法?

 

定分行政定和司法定,定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定》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对鉴结论不予采

 

1. 定人不具备鉴格。

2. 定程序法。

3. 结论错误、不明确或内容不完整。

 

本案中,稽为认定案件事,委托定机构金流入表”中的行了笔迹定。笔迹的定,要依据司法部布的《笔迹范》来判定结论的合法真性。主要要求有:

 

1. 笔迹定的必条件是取得符合定条件的本。

 

2. 材的检验要求是分析材字迹是否直接写形成,即材是原件是复制件,于原件和复印件作为检材,定了不同程序的检验标准。

 

3. 本,首先要审查样本来源,确认样本字迹的写人。

 

4. 在确认检材和本均符合定的情况下,定机构作出的结论才是合法有效的结论

 

具体到本案中,稽局在检查过程中,委托定机构行笔迹定,向定机构提供了自行收集的本,但是该样A公司向税机关送材料的原件中某的署名,并不是当提取的本,也没有得到受人的可,因此A公司在诉讼程序中对鉴结论提出疑。最法院也因判定定程序法,而对鉴果不予采

 

二、复印件的效力有多大?

 

本案中税机关败诉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关键证据“金流入表”只有复印件,并没有取得原件,单单只有复印件,会有多大明效力呢?我可以先分析下复印件如果要发挥作用,应该的条件。

 

复印件属于据的“书证”的一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定》(法200221号)中书证的提供作出具体要求

 

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的复印件、照片、记录本。

 

书证在税中属于特重要的据,因在税务检查中,对违法事定主要是以书证主要据,而据的真性,要依赖书证的原件明。

 

据的合法性也包括据形式必符合法定要求,审查证据的真性,即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元件、原物是否相符。对证据形式合法性审查认定,目的是审查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可采性。对证据是否原件的审查,目的是对书证的真审查

 

书证原件属于原始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足确的要求,而书证复印件属于据,其效力低于原始据。

 

因此,本案中,稽局提供的复印件不书证合法性和真性的要求,因此,“金流入表”复印件只能作为违法行线索,需要其他行印明“金流入表”中记载收入的真性,而无法作直接定案的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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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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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和定意诉讼中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明力和效力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估。如果据存在瑕疵或矛盾,可能会败诉。因此,在诉讼中,各方当尽可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据来支持自己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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