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时,会涉及2种税目的个人所得税。
一个是股息红利所得的20%个人所得税;
一个是财产转让所得的20%个人所得税。
举例:
甲公司的股东就是王总,实收资本100万元,账面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合计200万元,公司注销的时候王总从公司分得财产500万元。
王总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200×20%=40(万元)
王总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500-200)-100】×20%=40(万元)
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80万元。
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2、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