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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说税:例解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执行的三个规则
发布时间:2023-08-15  来源:凡人小站 作者:凡人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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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在2019年《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8号公告延续到2025年底)的基础上,升级调整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仍然依据《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执行,需要注意三个规则:

 

规则一:按人按月计限额

 

 

(一)个体经营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202311日到20271231日,自登记当月起3年(36个月)内每户每年可减免税额20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即最高不超过年减免税额24000元。对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需要按照纳税人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

 

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案例1】甲是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0234月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当地重点群体年度减免税限额为24000元,则该纳税人2023年度最高可减免税额多少?

 

【解析】该纳税人20234月登记,年度实际营月数为9个月

 

减免税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24000÷12×918000(元)。该纳税人2023年度最高可减免税额18000元。

 

(二)企业招用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的,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最高可上浮30%,即7800元,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案例2A公司2023年度招用了4名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在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并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4名重点群体人员2023年度实际工作时间具体如下表,当地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计算该企业2023年度可减免税额限额。

  

【解析】该企业2023年度可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6+7+6+10÷12×7800=18850(元) 。

 

对于招录企业来说,如果招录人员不在同一月份,则年度可减免税款限额将随着招录人员的变化而变化。具体来说,企业自20234月办理纳税申报时,即可开始享受减免待遇。但当月可计算年度减免限额仅为6500元;到6月份招录李四时,年度减免税限额调整为11050元;到7月份4人招录完成,年度减免税限额调整为18850元。具体见下表

  

假定A公司每月应纳增值税都是10000元,能足额扣除招录重点群体税收优惠,其每月可扣除税收优惠额度,需要按照当月年度减免限额减除已扣除的金额确定。具体见下表:

  

规则二:减免税种有顺序

 

 

(一)个体经营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扣减税额从实际经营的当月起扣减,扣完为止。

 

【案例3】延续【案例1】,该个体工商户20234月开始经营,选择按季申报,按照《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2027123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自202311日至20271231日,可享受六税两费减按50%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假定该个体工商户2023年二季度增值税销售额150万元,应纳增值税15000元,六税两费减按50%后,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25元,教育费附加225元,地方教育附加150元,应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后应纳3000元。该纳税人如何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解析】由【案例1】可知,该个体工商户年度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限额为18000元。该个体工商户在20237月申报纳税时,其重点群体创业减免从增值税起扣,共扣减二季度增值税15000元,城建税525元,教育费附加225元,地方教育附加150元,个人所得税2100元。当月减免后,还应纳个人所得税900元。该纳税人全年扣减限额已用完,自第三季度起,应纳税额不再予以扣减。

 

(二)企业招录

 

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案例4】假定【案例2】中的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招录重点群体人员按时序如下表:

  

该企业2023年选择按季纳税。一季度应税销售额27万元,二季度应税销售额25万元,三季度应税销售额150万元,四季度应税销售额29万元。假定均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税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该地区六税两费减按50%征收。该企业如何享受重点群体税收优惠。

 

解析:该企业2023年四个季度应分别缴纳增值税。一季度、二季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三季度应税销售额50万元,应纳增值税15000元(1500000*1%),六税两费减半后,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25元(15000*7%*50%),教育费附加225元(15000*3%*50%),地方教育附加费150元(15000*2%*50%);四季度应税销售额均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该企业20237月起,全年可减免税款限额为18850元(详见【案例2】),202310月申报三季度税款时,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共计15900元,到年度终了时,尚有2950元限额为减免。该限额差额部分的余额2950元,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规则三:未减税额不结转

 

 

无论是个体创业还是单位吸纳,对于未能足额扣减的指标,均不得转移或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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