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升级调整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变化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重点群体范围没变部分微调
15号公告中将重点群体的范围按照国情现状进行了调整,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2021年延续到2025年,以下简称22号文)中“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修正为“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其他保持续不变调整后的新四类人员包括:
一是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二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三是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是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力度加大
15号公告增加了税收优惠力度,和22号文相比较,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力度从12000元基数调整到20000元,但企业招录重点群体的优惠力度却保持6000元基数不变。规定: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个体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各省人民政府确定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三:明确前后优惠政策差异衔接规则
15号公告相关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中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由于前后政策不一致、且需要向前追溯到2023年1月1日起适用,存在较大差异。为此,15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前后优惠政策衔接规则,主要有四种情况:
一是2023年8月个体登记经营的,自登记月份起享受优惠政策。
二是2023年8月1日前个体登记经营、且2023年1月享受优惠政策未满3年(36个月)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对2023年1月1日后到8月1日前的经营月份中,由于扣减标准调高而少扣减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
三是2023年1月1日前已享受重点群体优惠满3年的,不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2023年8月1日前已办理注销的,无论重点群体是否足额享受税收优惠,均不再追溯享受。
四: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时间延长到2027年底
15号公告明确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或是企业招用限额据实扣减税额的优惠政策,由原先的2025年12月31日延续到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