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中明确规定,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但是,目前并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明确,针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究竟如何进行加计扣除,包括:
1、在什么年度可以加计扣除;
2、以什么金额可以加计扣除;
3、什么样形式的研发人员股权激励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实际上,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在实践中默认的做法是,要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的前提是,针对研发人员确认的股权激励支出,首先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的股权激励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条件,在此基础上才能享受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加计扣除。
那我们来看一下,18号公告针对股权激励支出税前扣除的条件:
1、股权激励支出只能在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年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在会计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年度税前扣除;
2、股权激励支出扣除的金额按照18号公告规定计算,而不能按会计准则确认金额计算;
目前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支出肯定可以税前扣除,通过合伙平台授予的基本各地都不给税前扣除。但是,对于上市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等集团间股权激励支出能否在下属公司税前扣除,各地解释口径不一。
那下面,我们就来看两个上市公司公告的案例,分别体现了上面的两种情况:
情况一: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不能按会计扣除确认的费用及年度税前扣除
情形二:通过合伙平台的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不能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