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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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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虚开发票是一道法律的红线,绝对碰不得。然而,总有一些企业花样百出地试图触碰这道红线,难道这些企业不怕后期被税务机关查处并受到法律的惩罚吗?当然怕,但是这些虚开发票的企业,大都会有一种侥幸的想法,就是被税务局查处是一种概率事件,不一定会发生。
然而在现实情况中,虚开发票能躲过税务机关检查,“平安着陆”的概率可以说几乎为零。因为这种行为,历来都是税务机关重点查处打击的对象,一旦被查,就会面临严厉的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能因涉及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个因虚开发票而受到处罚的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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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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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年7月到8月,J省S工业园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涉嫌滥用职权一案中,发现相关人员滥用职权、非法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给A公司使用,发票数量多达584分,票面金额3225万元。
检察院将该线索函告给了园区国税稽查局,并将相关材料一并送达。之后,稽查局对A公司开始立案检查,并对A公司的负责人陈某、财务负责人陆某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检查确认,2*08年1月到2*11年12月期间,A公司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张某购买了5家个体户开出的584份票面金额为3225万的增值税普票,并在所在年度进行了税前列支,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款806万。对此,税务局认为A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构成偷税,对A公司进行处0.5倍罚款,金额为403万元。
A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原决定,A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A公司辩称:
1. A公司是建筑安装公司,管理模式是项目经理挂靠制。即项目经理在工程完工收到工程款后,原告按照工程产值总额收取6%-8%的管理费,其中包含了全部增值税和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并已全额依法缴纳。
2. A公司不存在偷税,事实是A公司的会计陆某为非法获利,向他人购买发票,并加价卖给了想要简化发票流程的项目经理,陆某已经涉嫌犯罪。
3. 稽查局处罚的证据是对应的584份发票和会计陆某的陈述,但是陆某已经涉嫌犯罪而被立案侦查,陆某在税务部门的陈述是为了开脱自己的犯罪行为做的虚假陈述,因此不能仅仅凭借陆某的陈述就定性原告偷逃企业所得税。
4. 稽查局没有经过调查,将发票金额全部认定为利润并据此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罚款证据不足。
5. A公司没有偷税的故意,没有偷税行为,也没有致使国家少收税款,不构成偷税,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税务局辩称:
1. 经查实,A公司接受他人虚开发票共计584份,票面金额3225万,A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多列成本的方式直接导致了少缴企业所得税806万元,该行为构成偷税。
2. 对A公司2*08年1月到2*11年12月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了虚列成本的情况,对A公司会计陆某在检察机关和税务局的笔录中均提到利用购买的发票虚增成本,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款的目的,同时承认虚开发票均无对应货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
1. 本案中,A公司账簿中所列的584份发票是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向他人购买,均没有与发票对应的真实交易发生,故A公司构成虚开发票行为。
2. A公司将全部584份发票计入企业成本,并在税前进行了扣除,造成了少缴纳税款的客观结果,符合税收征管法中的”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构成《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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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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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A公司取得了58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没有发生与之相对应的真实交易,而是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购买得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故而,税务局认定A公司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至于A公司主张的自己不存在偷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行为。在本案中,A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全部计入企业成本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多列支出、少列收入,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所以,A公司主张的自己没有偷税行为,自然也就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A公司购买了58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为什么最后对于A公司的处罚决定中,只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而没有要求其补缴增值税呢?这个问题其实很好回答,我们仔细看一下案件就会知道,A公司购买的发票,全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A公司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增值税销项,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无法抵扣的,故而A公司购买的这些增值税普通发票不会造成少缴增值税的情况出现,自然也就不需要补缴增值税。而这部分增值税普通发票,被A公司在所在年度进行了税前列支,多列了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款806万,所以A公司被要求补缴了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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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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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开发票有哪些具体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8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偷税行为具体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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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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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首先,纳税人在使用发票时,一定要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千万不可采取虚开发票等一些违法违规的手段,也不要认为虚开发票被查处只是一个概率事件,不一定会发生。因为,虚开发票行为一直是税务机关重点查处打击的对象,可以说,一旦纳税人出现虚开发票的行为,那么,被查处就是百分之百的事情。
还有,部分纳税人也不要认为虚开发票时只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方式,变换一些手法就能躲过税务机关的检查,因为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发票的使用流程、使用方式、使用规则等都有详尽且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也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随时进行严格的检查。所以,一句话就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最后,提醒大家,为自己或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还可能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的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的情形,构成偷税行为而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所以,大家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去触碰法律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