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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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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3-08-14  来源: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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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药业 605177 东亚药业2023年半年度报告

 

日期:2023.8.11 巨资讯网

  

以下内容为税乎网www.taxhu.com摘录:

 

第六节重要事项

 

一、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承诺背景:与股改相关的承诺

 

承诺方:池正明、池骋、夏道敏、王玮、张霁、王海平、池瀛、陈灵芝、王小敏、何小鹏、张云华、章祖红、何建鹏、张江徽

 

承诺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1997 12 25 日发布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 198 号)的有关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

 

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0 5 30 日发布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10]54 )有关规定,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 2015 12 月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由前次股东北京鸿源中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购公司溢价发行股票形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县税务局于 2019 4 10 日出具的《证明》,在上述转增过程中,就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宜,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司当时的自然人股东出具的承诺,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过程中,若前述股东因履行纳税义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导致被税务主管机关追缴相关个人所得税及费用的,前述股东将自愿全额承担上述应当补缴的税款及费用并保证不影响其所持公司股份的稳定性;如因前述股东未就前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宜进行纳税申报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前述股东将无条件向公司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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