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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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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处理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处理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般来说,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是出具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级机关。对于纳税人而言,如果能通过行政复议解决问题,就可以不用走行政诉讼程序,这样也可以提高效率,节约行政资源。
这里有几个问题:税务行政复议,是随时都可以申请吗?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有没有其他的条件要求?以及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否跳过行政复议,直接选择行政诉讼呢?
接下来,我们就来通过具体案例,一起来看看以上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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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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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年12月20日,H区税务局对A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
1. A公司使用土地不符合自有条件,不应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应依法征税。
2. 撤销2*12年和2*17年对A公司减半征收城镇土地增值税的批复。
3. A公司缴纳的2*12年-2*1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履行法律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并且告知A公司,如果对本通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L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通知书于2*18年12月20日直接送达给了A公司,A公司收到通知后,在2*19年2月22日向L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税务事项通知书》。
L市税务局认为,该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过了60天的法定期限,于是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
A公司收到不予受理的决定书后,以H区税务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税务事项通知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
A公司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起诉H区税务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驳回原告A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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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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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是2*18年12月20日送达A公司的,而A公司正式提出行政复议的时间是2*19年2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A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的时间,明显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六十日内”;当然法律也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但是A公司也未能提供自己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相关证据。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A公司也没有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故而,行政复议机关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A公司接着以H区税务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A公司并没有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也没有先经过行政复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有关规定,故而其诉讼请求被法院全部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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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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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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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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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知道,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打算申请行政复议,时间上并不是随时都行,而是要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且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其行政复议申请就会被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同时,如需对税务机关提起行政诉讼,也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再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流程不对,那么纳税人的行政诉讼请求就会被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