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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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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说明定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25  来源:陇上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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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定向分及期股激励

根据申材料:(12007 1 月,行人增 700 万元,其中,新增 114 万元注册本以本公积转本方式胡先念及其受托代持的 10 经营行激励,属于定向分;剩余部分由新增及原股东认缴,增价格 3.42/注册本;(22008 4 月,行人股会决前述定向本公积转增股本的 114 万元中 75 万元为发行人的股溢价形成,其余 39 万元 2006 年税收返回部分增而成,胡先念等人补缴部分股款;……

请发行人明:(1)短期内行两次不同方式激励的背景、原因;合具体任情况、效考核情况等明两次激励象的确定依据;(2)定向激励中存在股代持的原因及合理性;(3)定向本公积转增股本及补缴认股款的情形及相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定,相关会、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定,是否存在争议纠纷……保荐机构、申计师行人律师说明核依据、程,并表明确核。(问询问题 2.4

()短期内行两次不同方式激励的背景、原因;合具体任情况、效考核情况等明两次激励象的确定依据

……

提高中高管理人员积极性,2007 1 月湖南中化工有限任公司(以下称中有限)召开了 2006 年年度股会,审议了《增配股方案》,同意公司增 700.00 万元,其中:以本公积转本方式胡先念及其受托的经营行激励新增114.00 万元注册本,并由胡先念代持;同新增股东长化岳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称工程公司)、岳阳三生化工有限公司分别认缴 270.00 万元、135.00 万元注册本;原股岳阳长炼工程技有限公司(以下长炼)、佘喜春、岳阳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设备研究所)、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岳阳兴长)和路国分别认缴 65.00 万元、54.00 万元、32.00万元、22.00 万元和 8.00 万元注册本。除本公积转本的部分外,本次增认购价格 3.42 /注册本。

() 定向激励中存在股代持的原因及合理性

管理方便,减少名股人数,2005 12 月中有限由胡先念代刘粮勇、周旋、李广、席平翔、彭新民、叶湘邓庆松、袁杰 10人(均有限任管理人和中骨干人)持有中有限 205 万元注册本。2007 施股激励的授予上述 10 人,由于前期均已委托胡先念代持,方便操作上述 10 人所授予股份仍委托胡先念代持,具合理性。

2008施股激励的授予象均公司工商登,不涉及股代持。

()定向本公积转增股本及补缴认股款的情形及相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定,相关会、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定,是否存在争议纠纷

1.明定向本公积转增股本及补缴认股款的情形及相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1) 2007 年定向本公积转增股本

2007 1 月,中有限召开 2006 年年度股会,审议了《增配股方案》,决配股 700.00 万元,全体股一致同意,胡先念及受托代持的中有限经营管理人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形式认购 114.00 万元。

2007 5 月,岳阳金信有限任会计师所出具《验资报告》(岳金会字〔2007〕第 53 号),经审验,截至 2007 5 31 日,中有限已将本公积转114.00 万元,并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 586.00 万元,全部以货币

有效的《公司法》(2005 年修)第三十五条定:按照实缴的出比例分取利;公司新增,股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比例认缴。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比例分取利或者不按照出比例认缴的除外。本次本公积转本中的 75.00 万元属于中有限立之初股东资本投入溢价部分所形成的,其余 39.00 万元 2006 年税收返回部分误计入了本公,胡先念等人于 2008 补缴 39.00 万元股款。

《增配股方案》已全体股一致同意,其他股均放弃了部分增资权利,符合《公司法》(2005 年修)的相关定。

(2) 2008 补缴认股款

2008 4 月,中有限召开股会,审议了《关于湖南中化工有限任公司股胡先念补缴认股款的案》。由于 2007 年中有限向胡先念代表的经营管理人定向本公积转增股本 114.00 万元中 39.00 万元本公积为2006 年税收返回误计入部分,因此胡先念等人补缴 39.00 万元股款。当有效的《公司法》(2005 年修)第一百六十八条、一百六十九条定: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股票票面金行价格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政部门规定列入本公金的其他收入,当列公司本公金。公司的公金用于弥公司的亏损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本。”

有效的《企制度》第八十二条定:“本公包括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入、外币资本折算差等,本公积项目主要包括本(或股本)溢价、接受非资产、接受金捐、股入、外币资本折算差、其他本公本公各准备项目不能本(或股本)。”

因此,公司将 2006 年税收返回部分本公不符合定。公司已将税收返回部分账务并由胡先念等人补缴部分股款,公司整后符合《公司法》《企制度》等相关定。

上所述,定向本公积转增股本及补缴认股款的情形及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定。

2.相关会、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

(1) 计处

2005 12 7 日,岳阳金信有限任会计师所出具《验资报告》(岳金会字〔2005〕第 185 号),审验截至2005 12 7 日,中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实缴人民 2,000.00 万元,全部为货币路国溢价认购 75.00 万元注册本的实际付款 150.00 万元,其中 75.00 万元作为资本公-本溢价。公司对谢路国股款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行存款 150.00 万元

  75.00 万元

 本公-本溢价 75.00 万元

根据岳阳市云溪区国家税局于 2006 9 21 日出具的《岳阳市云溪区国家税局减、免税批准通知》(岳云国税免〔200621 号),免征公司企所得税1 年,免征期限 2006 1 1 日到 2006 12 31 日。

2006 12 31 日,公司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交税金-交所得税 362.31 万元

 本公-其他本公 362.31 万元

截至 2006 12 31 日,公司本公额为437.31 万元,其中:本溢价 75.00 万元,其他本公 362.31 万元。

根据公司 2006 年年度股审议的《增配股方案》,公司增 700.00万元,其中公司用本公向胡先念及其委托人定向 114 万股,公司于 2007 3 14 日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本公-本溢价 75.00 万元

 本公-其他本公 39.00 万元

  114.00 万元

2007 12 31 日,公司根据《企制度》定,将 2006 年免征的企所得税 362.31 万元做如下账务调整:

借:本公-其他本公 362.31 万元

 :利分配-未分配利 362.31 万元

于公司 2007 本公向胡先念及其委托人定向增了 114 万股,公司实际资本公积仅 75.00 万元,另有 39.00 万元来源于税收减免误计入的本公,因此公司 2008 4 月召开股审议并通了《关于湖南中化工有限任公司股胡先念补缴认股款的案》,决定由胡先念等人补缴认股款 39.00 万元。公司于 2008 4 28 日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行存款 39.00 万元

 本公-其他本公 39.00 万元

上,公司 2006 年免征企所得税 362.31 万元入未分配利本公-本溢价 75.00 万元本,胡先念及其委托人补缴认股款 39.00 万元本公-其他本公

(2) 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

1) 本公积转

根据当有效的《企制度》的第八十二条定:“本公包括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入、外币资本折算差等,本公积项目主要包括本(或股本)溢价、接受非资产、接受金捐、股入、外币资本折算差、其他本公本公各准备项目不能本(或股本)。”

因此,公司本公-本溢价 75.00 万元本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定。

2) 免征企所得税

有效的《企制度》的定:“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可以不作账务处理,从而直接将税前利润变成税后利。”因此,公司 2006 年免征的企所得税 362.31 万元冲减当期所得税用,但误计本公-其他本公2007 年公司将误计本公 362.31 万元整至利分配-未分配利,相关会计处理符合定。

3) 补缴认股款

公司 2006 12 月将税收减免误计入了本公2007 12 发现行差更正本公积变化,致当不到位,公司股东应补足出。因此,公司于 2008 4 月召开股审议并通了《关于湖南中化工有限任公司股胡先念补缴认股款的案》,决定由胡先念及其委托人补缴认股款 39.00 万元。

公司要求股胡先念及其委托人补缴认股款39.00 万元本公-其他本公符合相关定。

(3) 务处理是否符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199719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城市合作程中个人股增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 号)的定;股份制企股票溢价行收入所形成的本公金不属于股息、利性的分配,个人取得的增股本数,不作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定向本公积转增股本的 75.00 万元系公司立之初股东资本投入溢价部分所形成的,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股东补缴股款 39.00万元系股东现金出,不涉及税务处理。

上,公司定向本公积转增股本及补缴认股款的理均符合税法相关定。

3.是否存在争议纠纷

定向本公积转增股本及补缴认股款事均已公司股审议并取得全体股一致同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争议纠纷

国家企信用信息公示系、中国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网、信用中国网站、企查查进行公开索,并取岳阳市中人民法院、岳阳市仲裁委出具的明,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诉讼或未决诉讼、仲裁案件。

上,公司定向本公积转增股本及补缴认股款的情形及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定,相关会、税务处理符合相关定,不存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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