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目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主要是以财税〔2015〕119 号文为主衍生出来的税收政策,此次公告的颁布使得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这两类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税收优惠备案上有了显著的变化。
一、以财税〔2015〕119 号文为主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20%
依据44号公告规定,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20%: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1.适用对象
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前述所称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公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具体适用条件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2.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新政的建议
企业适用财税〔2015〕119 号文为主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可自主选择可在当年7月份预缴、10月份预缴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因而会与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存在需要衔接的地方:
1.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无论采用清单管理,还是转请核查方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高至120%的税收优惠享受均须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核查。
采用清单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不采取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可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的核查机制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2.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在无法判断是否符合44号要求时,预缴会存在两类方案:
方案1:在预缴期,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企业,对其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待清单印发、转请核查符合要求后,提高20%加计扣除比例。
方案2:在预缴期,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直接按44号公告的120%比例加计扣除,待清单印发、转请核查后,如不符合要求,汇算清缴进行相应调整。
兼顾目前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申报表的勾稽关系,笔者建议对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预缴申报采用第一类方案,希望税总在之后的配套发文能明确一下。
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 |
政策 |
内容 |
2008年开始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
以法律形式确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2008年12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
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出系统、详细规定。 |
2015年11月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
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大幅减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的差异。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 号) |
细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及管理要求,提高政策可操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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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
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 50%提高到7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8号) |
进一步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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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 号) |
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范围和归集口径。 |
2018 年 6 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
允许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2018年9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
将全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
2021年3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3 号) |
将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
2021年9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8 号) |
在 2021 年 10 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化研发费用辅助账样式,调整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 |
2022年3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 年第 16 号) |
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 75%提高至100%。 |
2022年5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10号) |
将企业 10 月份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举措予以长期化、制度化。 |
2022年9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28号) |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75%的企业,在 2022年10月 1 日至 2022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
2023年3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
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 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
2023年6月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 11 号) |
再新增一个享受时点,7月份预缴申报时企业可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
2023年9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44号)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