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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介绍他人虚开专票的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23-10-24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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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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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牵线,做一下介,自己没有去虚开票,也没有接受虚开票,也是犯罪?也要被判刑?就算要被判刑,也应该只是助作用,是从属、次要地位,判刑并不能很重吧。

 

下面这则某介虚开票案”或可以回答上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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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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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察院指控某:

 

1. 2*093月到2*103月期A公司从个人任某、崔某等人处购买原煤,任某、崔某无法开票。此,双方介,由C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20份,票面金1830万元,某因交易向A公司收取3.6万元。

 

2. 2*101月到2*104月期B公司从王某处购铁矿石,因王某不能开具票,双方介,由C公司向B公司虚开增13份,票面金1308.28万元,某因笔交易向B公司收取2.6万余元。

 

以上两笔虚开增票,致国家税款456万元,到案发时仍然有446万元失没有追回。

 

某的辩护提出4辩护

 

1. 在本案中,某只是起到了介、引助作用,属于从属、次要地位。

 

2. 某持有的增票是C公司周某提供的,从中得好的是周某,在介他人虚开增票犯罪中的真正主犯是周某,不国家税款造成失的任全部算在某身上,承担的任比小。

 

3. 某具有自首情

 

4. 某妻子身体不好,家中有两个小孩未成家立,家庭经济法庭对马处罚时予以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某介他人虚开增票,数巨大,其行构成了虚开增票罪,对辩护人的意,法院回复如下:

 

1. 他人虚开增票的行属于虚开增票的行之一,辩护人所称于从属、次要地位的辩护,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

 

2. 某介他人虚开增票的行,造成国家税款50万元以上,属于国家利益造成特重大失情形,辩护提出国家造成的税收流失任比小的辩护,不予采

 

3. 辩护人称某有自首情公安机关侦查某欠缺主自首的要件,自首不成立,对该不采

 

4. 辩护人提出某的妻子身体不好,家庭经济与案件事无关,不予采

 

,法院判决某犯虚开增票罪,判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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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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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个案例,可能大部分人会得,某作人,然因介虚开有非法利,但是被判15年,是不是太重了?但我的税干一定不能用常人之心去做判断,因判刑是根据行人在犯罪活中所起的作用来定。

 

某在起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是比的,最开始是C公司的周某,将C公司有多余的票可以开需要票的公司的信息告诉马某,然后某在得知A公司和B公司需要票后,就牵线,作人,系了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完成虚开增票的交易,并从中利。

 

可以,没有某的介C公司的周某可能不会接触到A公司和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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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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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法律范下,介他人虚开并不是一种助行,本身就构成了虚开增票罪。

 

所以,我的税干朋友要留心些自以手之”、为卖人情而“牵线”的虚开行径。与此同,小也在里提醒各位老板、股财务员们,也一定要打起十二分精神,警惕法犯罪行,指不定某天的“嘴一手一”就会把自己也牵连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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