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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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的餐费发票涉嫌虚开需要更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补税吗?
发布时间:2023-10-26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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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调整季度预缴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该项规定明确指出,“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及时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也是不需要做纳税调整的。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34号公告和28号公告都规定,企业只要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即可。

 

28号公告还有如下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综上所述,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包括涉嫌虚开发票)的,在季度预缴申报时不需要做纳税调整,企业可以在汇算清缴结束前采取补开、换开等补救措施,依然还是没有取得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的才需要在汇算清缴时不得税前扣除从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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