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财务与会计
税务机关查补企业所得税如何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3-10-30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彭怀文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税务机关查补企业所得税,都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因此,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都是以前年度的。

 

查补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正确账务处理,前提是需要清楚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或制度。因为不同会计准则或制度,账务处理是大相径庭的。

 

一、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由于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前款所称会计政策,是指小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前期差错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应用会计估计错误等。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差错发生或发现的当期更正差错的方法。

 

因此,企业发生查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的,不需要区分情况,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确认应补税款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实际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二、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

 

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对于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还需要区分是永久性差异引起的还是暂时性差异引起的。

 

(一)永久性差异引起的补税

 

比如查出业务招待费没有进行纳税调整,或涉嫌偷税的,需要调整补税的,就属于永久性差异引起的补税,因为后期不能得到抵减。

 

1.确认应补税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实际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3.结转

 

借: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暂时性差异引起的补税

 

1.查出的成本费用后期可以税前扣除的

 

比如查出业务宣传费超标,需要调整补税的,如果后期预计可以得到扣除的,就属于暂时性差异引起的补税,因为补税在后期能得到抵减。

 

1)确认应补税款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实际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2.查出的成本费用后期不可以税前扣除的(或重复税前扣除的)

 

比如固定资产已经享受了一次性税前扣除,但是在后期申报纳税时没有进行纳税调整,造成了重复税前扣除,一旦发现也是需要调整补税的,这种也是暂时性税会差异引起的。

 

1)确认应补税款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实际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三、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当然应该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没有对以前年度的会计差错采用什么方法进行调整,做出具体规定。但是,根据该制度总体上体现就是比较简单、简洁的原则,因此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调整。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查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的,不需要区分情况,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确认应补税款

 

借:其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实际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其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综上所述,在分清执行的具体会计准则或制度的情况下,分别作出不同的账务处理。

 

说明:

 

1)税务机关查补企业所得税,如果涉嫌偷税导致的,依照规定需要补缴税款,并处0.5倍至5倍的罚款;如果不是偷税行为导致的补税,只需要补税,而不需要并处罚款。

 

2)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补税,从滞纳之日起按照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

 

3)补税导致的滞纳金和罚款,都不得税前扣除。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