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税收征收管理
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须注意三要点 严防税务风险
发布时间:2023-10-30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雨柔 王善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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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商务部发布的《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报告2022》显示,2022年,中国服务进出口8891.1亿美元,同比增长8.3%,连续九年稳居世界第二。其中,中国服务出口4240.6亿美元,同比增长7.6%,占全球比重为5.9%。《中国一带一路贸易投资发展报告2022》显示,2015—2021年,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服务贸易总额累计达6700亿美元,年均增长5.8%

 

服务贸易是一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其境内或进入他国境内向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服务的贸易行为,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领域。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通过系统梳理“走出去”企业涉税事项发现,一些企业在开展服务贸易的过程中,面临共性的税务问题,很容易产生税务风险。对此,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建议企业,在掌握政策要点的基础上,妥善、合规处理相关涉税事项,在防范税务风险的同时,尽可能享受到税收协定待遇,并合规进行税收抵免。

 

要点一:判断交易性质,准确适用协定条款

 

典型案例

 

J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北京市通州区的科技企业,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服务、咨询及软件开发维护等。2022年,J公司为阿尔巴尼亚的一家石油公司B公司提供办公系统软件维护服务,并签订了合同。J公司与B公司不具有关联关系,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此项服务涉及的全部税款均由B公司承担,因此J公司并未对提供该服务涉及的税务问题给予关注。

 

纳税义务发生后,B公司按照阿尔巴尼亚税法规定,适用15%的税率,并在当地代扣代缴了所得税。B公司提出,希望J公司可以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配合其申请享受中国与阿尔巴尼亚的税收协定待遇,进而申请退税。为此,J公司到主管税务机关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申请开具2022年度《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税务干部在审核J公司提交的申请资料时发现,J公司填写的拟享受税收协定条款为特许权使用费,与其提供的合同内容不相符。合同约定,J公司为B公司提供的是软件维护服务,属于其主营业务的范围,应当适用营业利润条款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在主管税务机关的辅导下,J公司重新按照营业利润条款提交了申请,并合规开具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分析建议

 

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科科长苏剑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二条第(三)款,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专有技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就是说,特许权使用费是企业为使用其他经济单位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类似的专有权利所付的款项。从J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来看,J公司仅提供软件维护服务,未涉及J公司专有权利的使用。同时,J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包括软件维修,因此其向B公司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属于营业利润,而非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涉及的业务情况具有一定特殊性,企业容易产生混淆。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科税务干部王烨提醒,还有几种情况可能被企业误以为是特许权使用费,需要引起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均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居民企业在对外提供这几类服务时,要准确填写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款。”王烨说。

 

苏剑表示,本案例中,J公司因无须承担税款而未对提供服务相关的涉税事项予以关注,这样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各国家(地区)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不尽相同,面临的税务问题可能较为复杂。他建议开展服务贸易的走出去企业,应当了解税收协定规定、目标国(地区)税收政策,掌握相关概念的具体内涵,以免因一时疏忽引发税务风险,增加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要点二:提供完整资料,全方位证明业务实质

 

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国内、国际多式联运,物流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和供应链贸易等业务,在中亚、非洲、东南亚等地区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20193月,A公司就其国际运输服务涉税争议向主管税务机关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提出咨询。A公司有关人员介绍,其在哈萨克斯坦有一个货运项目,A公司认为这项业务符合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的要求,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但是,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判定,该货运项目为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发生的国内运输业务,A公司应当就其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取得的营业收入,缴纳相应税款。

 

分析建议

 

了解A公司面临的涉税争议后,税务干部逐项研究企业提供的运输业务资料,帮助企业判断其业务性质。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科税务干部刘芸芸告诉记者,经分析,A公司与哈萨克斯坦客户签订了一份跨境多式联运合同,A公司作为承运人,采用陆路、水路等多种货运方式承接该项跨境物流业务,起点为中国境内,终点为境外某口岸。同时,A公司会将货物在不同路段交由不同运输公司来实际进行物流运输,并签订了相应协议。从A公司提供的资料来看,这项货运项目应当属于国际运输业务,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那么,对于A公司的运输业务,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为何判断其属于哈萨克斯坦国内运输业务呢?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科税务干部赵喆介绍,原来A公司仅向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提供了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路段的运输协议,并未提供完整的跨境多式联运合同,也未提供涉及哈萨克斯坦境外路段的运输协议,这使得当地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开展的运输活动仅发生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因此判定其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找到问题症结后,主管税务机关与A公司开展了点对点座谈,向企业详细讲解跨境货运行业常见的涉税风险,并为企业讲解了中哈税收协定的营业利润条款、国际运输条款。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指导下,A公司向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重新补充提交了联运承运协议、境外路段运输协议及相关支付凭证,全面证明其跨境运输的业务实质,最终成功享受了税收协定待遇,减免税款20多万美元。

 

刘芸芸建议“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协定待遇时,应当按照当地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交完备的申报资料,充分证明自身符合相应优惠条件。面临难以解决的涉税争议时,可与国内主管税务机关积极沟通,共同查找问题症结,合规享受优惠待遇,进而减轻“走出去”税收负担。

 

要点三:熟悉抵免规定,合规降低税收负担

 

典型案例

 

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H公司是一家医药研发企业,主营业务为医药及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开发、实验室检测服务等,在中国境内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21年,H公司根据与一家印度企业R公司签订的实验室服务协议,为其提供了实验室生物分析检测服务,并取得相应服务收入合计人民币118488.88元。

 

根据印度当地税收法律、中国与印度签订的税收协定,印度R公司适用10%的税率代H公司扣缴了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折合人民币11848.89元,并于2022年取得了印度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款缴纳凭证。H公司在开展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他们公司在印度缴纳的这笔税款,应当如何进行税收抵免呢?

 

分析建议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科税务干部王亚军结合H公司的情况分析,其2021年度在印度取得应税所得,在当地适用10%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税款,并于2022年取得了合规的税款缴纳凭证,H公司可以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其在印度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H公司在中国境内适用25%的税率,抵免限额=118488.88×25%=29622.22(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企业按照计算的抵免限额与在境外实际缴纳和负担的所得税税额孰低,确定实际抵免限额。由于H公司在印度实际缴纳的税款为11848.89元,小于计算出的抵免限额,因此该项境外所得在中国境内可以抵免的所得税税额为11848.89元,还需就这笔境外所得在中国境内补缴税款=118488.88×25%11848.89=17773.33(元)。在主管税务机关的帮助下,H公司已于20235月顺利上传了相应的境外完税凭证,并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的抵免。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科科长丛林提醒,如果居民企业在境外缴纳的税款高于经计算的抵免限额,根据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规定,超出部分允许企业从次年起在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商务部发布的《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报告2022》显示,近年来,中国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赋能实体经济数字化发展的作用不断加强,出口增长较快。2022年,中国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出口861.5亿美元,增长8.4%,占可数字化服务出口的40.9%。丛林分析,这些领域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说,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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