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事关注销企业的涉税检查、风险管控手段日益强化,比如部分已注销的企业,因逃避税问题被恢复税务登记,要求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的事项比较多见。也有的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而被追究立案刑事责任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从下面的公告内容当中,我们也可以发现,注销税务登记不再是逃避被追责的“门槛”。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3〕01042 号
发布时间:2023-09-1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安盛**纺织有限公司、淮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具体内容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9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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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淮税一稽税通〔2023〕4055号
淮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YY9A5J):
对你(单位)(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济南路新村三区七排11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10月21日之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违法事实: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你单位已注销、失联。你单位于2019年3月20日被主管税务机关注销登记,检查人员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电话号码拨打均显示为空号。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申报。经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查询,你单位上游未取得任何进项发票。2018年9月和10月你单位合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2018年10月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合计4997241.5元,税额合计799558.5元。你单位当月直至注销都未对上述所开具的发票进行申报。
3.对公账户无资金流水记录。检查人员对你单位的资金流水进行调取后发现,你单位的建设银行对公账户32050*******1269无任何资金流水记录,不符合经营常规。
综上,你单位无货物购进记录,资金流水异常,对外开具发票后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上述行为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
以上违法事实,拟作出以下处理:
你单位2018年10月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3200182130,发票号码51964461-51964485、52515026-52515050,金额合计4997241.5元,税额合计799558.5元,价税合计5796800元,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2022年版)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涉嫌犯罪,拟依法移送公安查处。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三十八条规定,对你(单位)的处理决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九月一十二日
不过,小编查询发现,这家企业在工商信息的显示上是被吊销营业执照,吊销一般指工商局对违法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企业被吊销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也即虽然税务注销登记了,但其身份还是存在的,注销的并不彻底。
但是,小编发现,在日常的征管规范当中,并没有清晰的恢复税务登记的标准流程,此时,我们要注意若有恢复税务登记的情形,其内部流程的合规性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