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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严查的重点领域
发布时间:2023-10-31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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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税务报刊登《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文章指出,税务部门严查狠打的重点领域包括:虚开发票的“假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假出口”和骗取税费优惠的“假申报”。

 

2023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检查涉嫌虚开骗税企业7.75万户,认定虚开发票225.13万份,挽回出口退税损失53.89亿元。

 

以虚开发票和骗取税费优惠为例,分析如下。

 

一、虚开发票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例很多。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一直纠结这样的问题:关联方之间提供服务或购销货物,收取费用后开具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如何认定虚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实务中发生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例多数不满足该条规定,往往都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直接开票。关联方之间发生业务,收款开票,只要业务真实存在,就符合该条款的规定。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只要交易双方正常签订销售(服务)合同,该条款基本都能够满足。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实务中常见不符合该条款情形包括:物业公司将收取的租赁费开具物业费发票;商场将销售的A商品开具B商品;酒店将收取的餐费开具会议费;A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却以B公司名义开票等。

 

二、骗取税费优惠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的税收优惠,让很多企业享受到了政策的红利。

 

但另一方面,却也让个别企业看到了钻空子的可能,通过各种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如常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总有企业想通过“包装”蒙混过关,拿到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在20231-10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每月都有企业因为不符合认定政策要求而被认定机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发出,一旦被取消资格,意味着企业从不符合认定条件所属年度开始至取消资格年度,享受的税收优惠均需补缴并缴纳滞纳金(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监管可参阅《高新技术企业监管有什么新动向?》)。

 

另外还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已经明确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税务机关每年核查比例不低于20%。政策已经明确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严管,但还是有些企业盲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常见表现形式有:

 

1、会计上对研发费用核算不严谨,导致账列研发费用金额小于加计扣除金额,出现通常情况下的逻辑错误;

 

2、连续多年将大量材料费进行加计扣除,却从来没有将材料费在加计扣除时进行扣减的情形发生,不符合正常的业务逻辑(具体见《材料用于研发,6种情形的税会处理》);

 

3、将既从事研发又从事生产的人员人工费用全部申报加计扣除,人为扩大加计扣除的范围;

 

4、将通过合伙企业对研发人员进行股权激励的支出进行加计扣除,不符合政策规定可加计扣除的情形(具体见《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所得的5个纳税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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