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5qs7nvyrio0q,1dycbzl8vmkd0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采购商品赠送客户。采购商品取得的发票注明:未税金额100元,税额1元,合计付款101元。 针对此商品,做视同销售的时候,确认销项税的时候:是用100*13%,还是用101÷(1+13%)*13%?
发布时间:2023-11-23  来源:大连市税务局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因此,如您描述的情况,合计付款101元(价税合计金额),则销售额=101÷1+13%)。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