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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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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其中,江苏一起民营企业家再审改判无罪案,体现了法院全面加强审判监督,敢于纠错、有错必纠的一致态度和坚定立场。
具体情况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一起来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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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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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孟**系A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11年10月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羁押。2012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将A公司在2009至2010年期间售房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税的线索移送给税务机关。同年10月15日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限令A公司十五日内缴纳偷逃的税款22万余元及滞纳金,并于次日送达A公司工作人员。因孟**处于被人身羁押状态,不知悉税务处理决定,A公司未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税务机关于11月2日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11月7日对A公司逃税案立案侦查。11月13日,检察机关以孟**犯逃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以逃税罪判处被告人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孟**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无罪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市**区人民法院异地再审。**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孟**无罪。后经上诉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29日作出二审裁定予以维持。
生效再审裁判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孟**在因为被羁押没有收到也不知晓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情况下,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系非自身原因所致,原审以逃税罪判处其刑罚,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再审作出改判,宣告孟**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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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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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想到,案情翻转的关键点在于一个大家普遍不太关注的文书送达。对税务机关而言,税务文书送达是税务执法程序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对纳税人而言,送达是税务文书生效的前提,也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进行陈述申辩等事项的时限起算时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第一百零二条 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 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四条 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 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案情中提到税务机关是“送达A公司工作人员”,应该是不符合上述法规中规定的文书签收的四类人员,最终导致决定性文书没有成功送达,文书没有真正生效。其实该案这种情形,最稳妥的方式是,委托公安机关将税务文书送达给当事人。
任何一个小的疏漏都会导致整个案情的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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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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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树立依法诚信经营理念,积极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合法和程序正当原则,对逃避纳税义务的个人和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送达行政相对人。本案再审判决准确把握行刑衔接案件的罪与非罪界限,对因不知晓税务处理决定而未能及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孟**依法宣告无罪,既纠正了原判错误,维护了司法权威,又有助于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