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税二稽 罚[2023]28 号
湖北省悦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对该公司少缴税款42,333.46元定性为偷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1,166.73元。对该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28,278.29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64,139.15元。
(一)增值税
2020年增值税检查情况:
1.该公司明细账-其他应收款2020年7月30#凭证和11月15#凭证反映借款给湖北巨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150,000.00元和400,000.00元;2020年12月借款给湖北溪润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400,000.00元,未收取借款利息,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应收未收利息4,168.75元。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该公司借款给其他单位无偿使用应视同销售服务,应补增值税(金融服务)4,168.75/1.06*0.06=235.97元。
2.该公司明细账-管理费用2020年4月9#凭证竹溪住宿费抵扣进项税283.00元;2020年5月41#凭证购进茅台酒抵扣进项税2,817.43元;2020年10月18#凭证购进白酒抵扣进项税901.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上述均属个人消费,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补增值税4,002.38元。2020年合计应补增值税:4,238.35元(见证据P48-P94)
2021年增值税检查情况:
该公司明细账-其他应收款2021年1月28#凭证、2月16#凭证和7月43#凭证反映分别借款给湖北凡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400,000.00元、200,000.00元、200,000.00元;2021年1月28#凭证借款给湖北君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100,000.00元;2021年3月9#凭证借款给湖北华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0,000.00元;2021年1月31#、3月4#和7月49#凭证湖北凡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还款200,000.00元、400,000.00元、100,000.00元;2021年1月31#湖北溪润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还款400000.00元;2021年7月47#凭证湖北华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还款1,000,000.00元;2021年10月21#凭证湖北君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还款100,000.00元;以上借款未收取借款利息,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应收未收利息(含上年度借款)51,475.00元。政策依据同上年度,应补增值税(金融服务)51,475.00/1.06*0.06=2,913.68元。2021年合计应补增值税:2,913.68元(见证据P95-P126)
2022年增值税检查情况:
该公司明细账-其他应收款2022年5月85#凭证借款给湖北巨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600,000.00元;2022年10月71#凭证借款给宁夏远大兴博化工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00元;2022年9月32#凭证湖北凡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还款50,000.00元,以上借款未收取借款利息,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应收未收利息(含上两个年度借款)57,456.25元。政策依据同2020年度,应补增值税(金融服务)57,456.25/1.06*0.06=3,252.24元。2022年合计应补增值税:3,252.24元(见证据P127-P1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1 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单位2020年应补增值税4,238.35元,2021年应补增值税2,913.68元,2022年合计应补增值税3,252.24元,合计应补增值税:10,404.27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2020年补缴增值税4,238.35元;2021年补缴增值税2,913.68元;2022年补缴增值税3,252.24元,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9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2020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1.92元,2021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145.68元,2022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2.61元,三年合计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520.21元。(见证据P48-150、P327-340)
(三)教育费附加
2020年补缴增值税4,238.35元;2021年补缴增值税2,913.68元;2022年补缴增值税3,252.24元,未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48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27.15元,2021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87.41元,2022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7.57元,三年合计应补教育费附加312.13元。(见证据P48-150、P327-340)
(四)地方教育附加
2020年补缴增值税4,238.35元;2021年补缴增值税2,913.68元;2022年补缴增值税3,252.24元,未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根据鄂政发〔2009〕14号和鄂地税发〔2011〕13号及鄂政办发〔2016〕27号文件、《关于阶段性降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社保费费率的通知》“......从2016年5月1日起,将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由2%下调至1.5%......”鄂政办发【2018】13号“......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继续按1.5%执行。”之规定,2020年应补地方教育附加63.58元,2021年应补地方教育附加58.27元,2022年应补地方教育附加65.04元,三年合计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86.89元。(见证据P48-150、P327-340)
(五)印花税
该公司2020年签订建筑安装合同1,727,197.00元,支付厂房、办公房租金887,124.00元,原材料采购30,011,743.51元,包装物采购384,090.75元,购入固定资产9,998,632.90元,产品销售76,121,755.40元,车辆保险费30,500.31元,运输费2,361,434.96元;2021年签订建筑安装合同4,049,822.99元,支付厂房、办公房租金208,620.00元,原材料采购35,297,696.84元,包装物采购1,668,417.90元,购入固定资产1,091,147.62元,产品销售75,410,462.84元,车辆保险费17,798.42元,运输费2,193,676.91元;2022年签订建筑安装合同4,501,827.00元,原材料采购70,858,763.74元,包装物采购2,439,569.09元,购入固定资产945,608.85元,产品销售129,321,412.57元,车辆保险费25,899.39元,运输费2,361,434.96元,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土地保证金7,88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五条之规定,2020年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7,663.20元,已申报缴纳34,953.20元,应补印花税2,710.00元;2021年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6,676.70元,已申报缴纳30,610.00元,应补印花税6,066.70元;2022年应申报缴纳印花税67,566.78元,已申报缴纳64,260.99元,应补印花税3,305.79元。三年合计补缴印花税12,082.49元。(见证据P341-P351)
(六)房产税
该公司2020年6月购买竹溪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4套(办公用房),房产原值1,081,074.27元,2020年12月办公用房装修306,177.57元计入房产原值,2021年1月办公用房装修327,561.95元计入房产原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之规定,2020年应申报缴纳房产税4,540.51元,未申报缴纳,应补房产税4,540.51元;2021年应申报缴纳房产税14,175.15元,已申报7,202.23元,应补房产税6,972.92元;2022年应申报缴纳房产税14,404.44元,已申报14,404.44元,已缴清,三年合计应补房产税11,513.43元。(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公司2020年6月购买竹溪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4套(办公用房),土地面积16.07平方米,竹溪县划分为一等地,单位税额5元/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八条之规定,2020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0.18元,未申报缴纳,应补城镇土地使用税40.18元;2021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0.35元,未申报缴纳,应补城镇土地使用税80.35元;2022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0.35元,已申报80.35元,已缴清,三年合计应补城镇土地使用税120.53元。
(八)车辆购置税
该公司2020年4月购进宝马一台,价值340,707.96元;2020年5月购进本田一台,价值260,884.96元;2020年11月购进奔驰一台,价值802,477.88元;2022年11月购进特斯拉一台,价值332,654.8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和财政部2022年27号文《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之规定,2020年应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140,407.09元,已申报缴纳;2022年购置的新能源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九)车船税
该公司2020年度至2022年度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2020年已代扣车船税935.00元,2021年已代扣车船税2,640.00元,2022年已代扣车船税2,640.00元。
(十)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2020年至2022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已按规定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检查情况:
该公司明细账-在建工程2020年5月13#凭证反映肖祖文代开劳务费发票380,510.00元,代开发票单位竹溪县税务局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需依法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代缴,按时入库,并专项记载备查。个人肖祖文未自行申报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该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扣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380,510.00*(1-20%)*40%-7000=114,763.20元。2020年应补扣个人所得税114,763.20元。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检查情况:
该公司明细账-其他应付款钱秀妹(公司法人妻子)年末借款余额1,960,020.71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未归还。根据财税〔2003〕158号《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83号文《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少缴税款42,333.46元定性为偷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1,166.73元。对该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28,278.29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64,139.15元。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11-07 01: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