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增值税
该公司对外借款未收取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应收未收利息
发布时间:2023-11-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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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税二稽 罚[2023]28

湖北省悦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对该公司少缴税款42,333.46元定性为偷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1,166.73元。对该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28,278.29,,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64,139.15元。

(一)增值税

2020年增值税检查情况:

1.该公司明细账-其他应收款2020730#凭证和1115#凭证反映借款给湖北巨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150,000.00元和400,000.00元;202012月借款给湖北溪润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400,000.00元,未收取借款利息,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应收未收利息4,168.75元。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该公司借款给其他单位无偿使用应视同销售服务,应补增值税(金融服务)4,168.75/1.06*0.06=235.97元。

2.该公司明细账-管理费用202049#凭证竹溪住宿费抵扣进项税283.00元;2020541#凭证购进茅台酒抵扣进项税2,817.43元;20201018#凭证购进白酒抵扣进项税901.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上述均属个人消费,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补增值税4,002.38元。2020年合计应补增值税:4,238.35元(见证据P48-P94

2021年增值税检查情况:

该公司明细账-其他应收款2021128#凭证、216#凭证和743#凭证反映分别借款给湖北凡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400,000.00元、200,000.00元、200,000.00元;2021128#凭证借款给湖北君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100,000.00;202139#凭证借款给湖北华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0,000.00;2021131#34#749#凭证湖北凡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还款200,000.00元、400,000.00元、100,000.00;2021131#湖北溪润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还款400000.00元;2021747#凭证湖北华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还款1,000,000.00;20211021#凭证湖北君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还款100,000.00;以上借款未收取借款利息,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应收未收利息(含上年度借款)51,475.00元。政策依据同上年度,应补增值税(金融服务)51,475.00/1.06*0.06=2,913.68元。2021年合计应补增值税:2,913.68元(见证据P95-P126

2022年增值税检查情况:

该公司明细账-其他应收款2022585#凭证借款给湖北巨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600,000.00元;20221071#凭证借款给宁夏远大兴博化工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00;2022932#凭证湖北凡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还款50,000.00元,以上借款未收取借款利息,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应收未收利息(含上两个年度借款)57,456.25元。政策依据同2020年度,应补增值税(金融服务)57,456.25/1.06*0.06=3,252.24元。2022年合计应补增值税:3,252.24元(见证据P127-P1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1 ) 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单位2020年应补增值税4,238.35元,2021年应补增值税2,913.68元,2022年合计应补增值税3,252.24元,合计应补增值税:10,404.27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2020年补缴增值税4,238.35元;2021年补缴增值税2,913.68元;2022年补缴增值税3,252.24,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9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2020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1.92元,2021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145.68元,2022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2.61元,三年合计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520.21元。(见证据P48-150P327-340

(三)教育费附加

2020年补缴增值税4,238.35元;2021年补缴增值税2,913.68元;2022年补缴增值税3,252.24,未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48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27.15元,2021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87.41元,2022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7.57元,三年合计应补教育费附加312.13元。(见证据P48-150P327-340

(四)地方教育附加

2020年补缴增值税4,238.35元;2021年补缴增值税2,913.68元;2022年补缴增值税3,252.24,未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根据鄂政发〔200914号和鄂地税发〔201113号及鄂政办发〔201627号文件、《关于阶段性降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社保费费率的通知》“......201651日起,将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由2%下调至1.5%......”鄂政办发【201813“......20201231日,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继续按1.5%执行。之规定,2020年应补地方教育附加63.58元,2021年应补地方教育附加58.27元,2022年应补地方教育附加65.04元,三年合计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86.89元。(见证据P48-150P327-340

(五)印花税

该公司2020年签订建筑安装合同1,727,197.00元,支付厂房、办公房租金887,124.00元,原材料采购30,011,743.51元,包装物采购384,090.75元,购入固定资产9,998,632.90元,产品销售76,121,755.40,车辆保险费30,500.31元,运输费2,361,434.96元;2021年签订建筑安装合同4,049,822.99元,支付厂房、办公房租金208,620.00元,原材料采购35,297,696.84元,包装物采购1,668,417.90元,购入固定资产1,091,147.62元,产品销售75,410,462.84,车辆保险费17,798.42元,运输费2,193,676.91元;2022年签订建筑安装合同4,501,827.00元,原材料采购70,858,763.74元,包装物采购2,439,569.09元,购入固定资产945,608.85元,产品销售129,321,412.57,车辆保险费25,899.39元,运输费2,361,434.96,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土地保证金7,88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五条之规定,2020年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7,663.20元,已申报缴纳34,953.20元,应补印花税2,710.00元;2021年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6,676.70元,已申报缴纳30,610.00元,应补印花税6,066.70元;2022年应申报缴纳印花税67,566.78元,已申报缴纳64,260.99元,应补印花税3,305.79元。三年合计补缴印花税12,082.49元。(见证据P341-P351

(六)房产税

该公司20206月购买竹溪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4套(办公用房),房产原值1,081,074.27元,202012月办公用房装修306,177.57元计入房产原值,20211月办公用房装修327,561.95元计入房产原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之规定,2020年应申报缴纳房产税4,540.51元,未申报缴纳,应补房产税4,540.51元;2021年应申报缴纳房产税14,175.15元,已申报7,202.23元,应补房产税6,972.92元;2022年应申报缴纳房产税14,404.44元,已申报14,404.44元,已缴清,三年合计应补房产税11,513.43元。(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公司20206月购买竹溪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4套(办公用房),土地面积16.07平方米,竹溪县划分为一等地,单位税额5/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八条之规定,2020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0.18元,未申报缴纳,应补城镇土地使用税40.18元;2021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0.35元,未申报缴纳,应补城镇土地使用税80.35元;2022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0.35元,已申报80.35元,已缴清,三年合计应补城镇土地使用税120.53元。

(八)车辆购置税

该公司20204月购进宝马一台,价值340,707.96元;20205月购进本田一台,价值260,884.96元;202011月购进奔驰一台,价值802,477.88元;202211月购进特斯拉一台,价值332,654.8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和财政部202227号文《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之规定,2020年应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140,407.09元,已申报缴纳;2022年购置的新能源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九)车船税

该公司2020年度至2022年度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2020年已代扣车船税935.00,2021年已代扣车船税2,640.00,2022年已代扣车船税2,640.00元。

(十)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2020年至2022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已按规定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检查情况:

该公司明细账-在建工程2020513#凭证反映肖祖文代开劳务费发票380,510.00元,代开发票单位竹溪县税务局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需依法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代缴,按时入库,并专项记载备查。个人肖祖文未自行申报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该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扣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380,510.00*(1-20%)*40%-7000=114,763.20元。2020年应补扣个人所得税114,763.20元。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检查情况:

该公司明细账-其他应付款钱秀妹(公司法人妻子)年末借款余额1,960,020.71元,截止20211231日未归还。根据财税〔2003158号《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83号文《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少缴税款42,333.46元定性为偷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1,166.73元。对该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28,278.29,,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64,139.15元。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11-07 0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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