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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的“关键三步”
发布时间:2023-11-29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3年11月10日,版次:06 作者:廖永红 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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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很多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到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并对收集到的企业名单进行审核,进而确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名单。

笔者在实务中发现,一些先进制造业企业财税人员,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还不太熟悉,存在不知道怎么抵的情况。下面,笔者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相关提示。

 

 

案例分析

 

 

案例

 

 

P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10月,P公司全部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其中出口销售额为300万元。10月,P公司产生的销项税额为130万元;进项税额为100万元,购进货物中有10万元用于职工福利。

 

 

分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明确,202311—202712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具体处理时,按以下步骤:

第一步,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P公司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即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P公司购进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如已抵扣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即P公司10月实际可抵扣税额为100-10=90(万元),可计提加计抵减额=90×5%=4.5(万元)。

第二步,厘清不得计提抵减情形。

根据43号公告,先进制造业企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四项:(一)购进货物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二)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三)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四)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10月,出口货物部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100-10×300÷1000=27(万元),不得计提的加计抵减额=27×5%=1.35(万元)。综上,P公司10月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4.5-1.35=3.15(万元)。

第三步,加计抵减。

根据43号公告,先进制造业企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简言之,抵减前有应纳税额才可以加计抵减,且只能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抵减不足的可结转下期抵减。

P公司的案例中,10月,P公司应纳税额为130-90=40(万元),计提的加计抵减3.15万元,当期可全部抵减,当期应纳税额=40-3.15=36.85(万元)。

 

提示

 

 

先进制造业企业加计抵减优惠,享受条件较为宽松——制造业业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例超过50%的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可以享受43号公告优惠。但是,相关纳税人仍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抵减概念。

 

加计抵减不是抵减进项税额,而是抵减应纳增值税额。直接减少当期应纳增值税,降低资金占用成本,优惠力度更大。若当期没有应纳税额,则当期不能加计抵减,可结转到以后各期继续抵减。

 

二是分开核算。

 

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如果没有分开核算,将不得进行加计抵减。

 

三是叠加优惠。

 

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四是法律责任。

 

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如加收滞纳金、补缴税款、加处罚款等,涉及刑事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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