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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综上所述,如果贵公司的产品已霉烂变质,不管其是否已过保质期,均为非正常损失。对于部分已过保质期但未霉烂变质的产品暂不属于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判断应以是否为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结果为标准,而非以有无过保质期为标准。所以,对已霉烂变质的产品损失,不管其是否已过保质期,其耗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对已过保质期未霉烂变质的产品,在没有发生霉烂变质前其耗用的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