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作为各个税种的重要要素,体现了国家对产业、人群的政策,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第三大重要税种,也有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
但是,与同为所得税家族的企业所得税相比,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特点是,优惠形式少、优惠范围小、优惠力度小等。因此,要导致了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策划空间较小。市面上某些个人所得税的所谓“税筹”产品或工具,大部分实质上并非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而是滥用了税收征管模式而已。
本期开始,老戴和大家分享一下,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收优惠。老戴会尽可能完整的和大家分享总结,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法律法规文件比较零散,可能会有没有注意到并和大家分享的部分“漏网之鱼”,敬请税友们见谅。
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上述十项就是法律层面明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其中有些项目从法律条文规定上就能看出其具体涵义,例如,第1项,其实就是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军事单位以及外国、国际组织颁发的科教技文卫体环的奖金,其颁发级别和领域已经非常清晰,无需赘述解读,对于省以下政府颁发的奖励,不论属于何种领域,除非另有规定,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又例如,第5、6、7、9项,都比较明确,而第10项属于兜底条款,因此也无需详述。
但实务中,对于第2、3、4项存在比较多的争议和含糊的地方,因此,通过实施条例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不包括持有的银行、企业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也不包括转让国债、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取得的收入。
※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不包括企业发放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这个对应着企业所得税中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中发生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但是,对于可以量化到个人的福利,包括实物福利和货币福利,均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
※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不包括职工所在企业对困难职工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减征情形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上述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级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税收优惠衔接的规定
1.2027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2.2027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④《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3.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4.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5.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6.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7.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由于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的上述内部退养一次性补贴收入,是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但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工资薪金所得归入综合所得按年度计算纳税,因此,老戴的理解是,上述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应该是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年度进行平均,并入各年度的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