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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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在财务报表中的税务风险(六)(金融资产)
发布时间:2019-12-16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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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木水前段时间一直在做备考,但在备考的过程中,木水对一些财务报表的项目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所以希望在本期复更的第一弹里面,和各位分享一下,作为木水久疏战阵的热身吧。

记得木水停更之前,在《隐藏在财务报表中的税务风险(四)》中曾经和大家简单的分享了一下报表中金融资产类项目的税务风险。由于那时候木水对最新的金融工具准则不太了解,所以只能做一些非常简单的分享。

但通过备考的时候,对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学习,木水发现其实新准则对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规定,跟税法上的规定差异更大,也就是说,稍有不慎,在纳税申报时忘记调整的话,就会带来税务风险哦!

闲话少说,下面就带各位走进金融资产的税会差异。

一、初始确认时的差异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金融资产由原来的四分类变成三分类,而且确认金融资产分类的规则也发生了较大的变更。新准则规定,金融资产根据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自身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为三类: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对应的会计科目是债权投资;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对应的会计科目是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对应的会计科目是交易性金融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均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第一类和第二类金融资产,其初始投资成本是公允价值加上交易费用,而第三类金融资产,其初始投资成本是公允价值,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而税法规定,投资资产,即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其投资成本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也就是说,税法规定的金融资产初始投资成本是公允价值加上交易费用。

这对于第一类和第二类金融资产来说,没什么差异,但对于第三类,即交易性金融资产来说,就存在明显的税会差异了。会计上,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相关交易费用,是直接计入了当期的损益的,而税法上则要求计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在投资当期的纳税申报时,这些因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投资而在会计上确认的当期损益,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应做纳税调整。

可能有些朋友会问,如何看得出来税法上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投资相关交易费用就应该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而不是在当期扣除呢?税法的规定只是说“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啊,这购买价款就一定包括了交易费用吗?

我们来看看纳税申报表的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就能明白了。

  

各位看到了吗?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项目中,只有调增金额是可以填列的,那么初始投资的调整还能有什么是只做纳税调增的呢?很明显就是那笔相关的交易费用嘛,在会计上是直接进损益,在当期作为费用项目列支了,但在税法上,要求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所以当期不允许税前扣除了。

二、持有期间取得收益的差异

持有期间取得收益的税会差异,主要就是国债利息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的免税规定和会计上确认持有期间取得收益的差异,各位朋友有兴趣了解的,可以参阅《隐藏在财务报表中的税务风险(四)》,里面有较详细的讲解,在本文就不再赘述了。

三、处置时的差异

处置金融资产时的差异,除了之前在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以后,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某些特殊的第二类金融资产,即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报表项目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方面,存在重大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除了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可以在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以外,其他因公允价值变动或汇兑损益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均不得计入当期损益,即使在处置的时候,所有的利得或损失,在都直接计入会计上都直接计入留存收益,而不得计入损益。

也就是说,处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是不会对利润表产生影响的。而税法的规定是,所有投资资产的处置,都应该作为财产转让行为,把其处置的损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但申报纳税是以利润表为基础的,所以,在本期如果发生过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处置行为,就应该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的操作,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然的话,就会有很大的税务风险。这种税会之间的重大差异,税局是会在后续管理的过程中进行重点风险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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