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一、不符合生产要求导致的原材料质量损失,进行报废处理,之前的进项税已经抵扣了;二、因为市场因为质量原因退回的成品,进行报废处理;三、因为市场需求变更,原材料报废处理;请问以上三项属于增值税非正常损失吗?要转出进项税吗?
解析:不属于。为增值税正常损失,无需转出进项税。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问题二:公司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火灾,导致报废,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是否要转出?
厦门市税务局回复(2019-09-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上述情形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则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转出处理。
问题三:请问:1、生产企业生产出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后销毁的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2、采购的原材料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发现质量不符合生产要求,但按采购合同约定不符合退货条件无法退货,发生的材料销毁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2019-06-0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因此,1.不属于。2.不属于,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