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房产税
税局口径:股东将个人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
发布时间:2024-03-15  来源:一品税悦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问题:股东将个人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3-02-08):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由使用者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