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这样的小规模年销售额超了500万,允许继续选择小规模身份纳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4-03-25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作者:郝守勇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注意

这样的小规模年销售额超了500万,允许继续选择小规模身份纳税申报:

1、其他个人(自然人)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原增值税纳税人)

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营改增纳税人)

注意: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但是需要向税务局提交书面说明。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资格信息报告——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事项。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七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其中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4)《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解读》第三条的解读中“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税行为,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说明

好多会计咨询,民办学校、行业协会等属于非企业性单位了,是不是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也不用转为一般纳税人?

这样理解是错误的!

民办学校、行业协会等营改增纳税人应该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即: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因此像民办学校收取培训费、行业协会收取会费等业务,属于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一旦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需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