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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无租使用的房屋出租,房产税如何缴纳?
发布时间:2024-03-26  来源: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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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租使用的房屋出租,房产税从价计征还是从租计征?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4-03-19

问题内容:

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房屋,并将该房屋出租给其他企业收取租金,该纳税单位是按房产余值从价计征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收取的租金从租计征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3-20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房产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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