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相对人名称:内蒙古文盈科技有限公司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呼税稽二罚〔2024〕6号
三、违法行为类型:
1、通过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方式造成少缴税款
2、应代扣未代扣个人所得税
四、主要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在对呼和浩特市文盈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于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4月26日期间,分别与内蒙古远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旭龙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提供建筑劳务,员工在本公司管理下施工,业务模式明显不具备劳务派遣用工的特征,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按照劳务派遣相关政策选择采取差额纳税方式申报缴纳增值税,造成少缴增值税47,613.5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66.47元,属于采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方式造成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同时少缴教育费附加714.20元、地方教育附加476.14元、水利建设基金3,520.22元。
2、2020年少确认收入1,124,287.84元、2022年少确认收入542,744.13元;通过多列工资支出的方式在2020年多列成本476,322元、2021年多列成本1,680,239.43元、2022年多列成本485,713.55元,造成少缴2020年-2022年企业所得税共计47,494.31元,属于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方式造成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
3、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对部分职工应代扣代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部分应扣税款金额为5,438.20元。
五、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上述通过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方式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认定为偷税,并处少缴的增值税47,613.5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66.48元、企业所得税47,494.31元处以0.6倍罚款,罚款金额共计58,064.6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应代扣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6倍的罚款,即3,262.92元。
六、罚款金额 (元):61,327.55元
七、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