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长市二税稽处〔2024〕14号
长春长生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12438805754)
我局(所)于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3月21日对你(单位)(地址:高新开发区火炬路666号)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3年1月7日你单位位于长春市高新区火炬路1号三宗工业用地及地上物,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进行拍卖,根据成交确认书内容,成交价为71,173,257.43元。你单位对上述行为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计算,你单位2023年4月应补缴增值税3,389,202.74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之规定。经计算,你单位2023年4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37,244.19元。
(三)地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244号)附件第二条、《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11〕53号)之规定,经计算,你单位2023年4月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67,784.05元。
(四)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之规定。经计算,你单位2023年4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1,676.08元。
(五)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立据人按所载金额0.5‰计税贴花。经计算,你单位于2023年1月7日拍卖资产应补缴印花税35,586.63元。
(六)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经计算,你单位应补缴土地增值税6,082,382.81元。
(七)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新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