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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税务代开发票被稽查定性为虚开发票
发布时间:2024-03-27  来源:财会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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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稽二处〔2024〕10号

***产品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32***N98):

我局(所)于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1月29日对你(单位)(地址:***室)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 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2018年12月19日由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开具给***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金额4822178.66元,税额144665.34元。

(二)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异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基本证据要求,检查人员赴你单位登记的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室”进行实地查找,实际并未在该地址经营。你单位业主程兴合所留联系电话为空号。《***税务局税收大数据数据管理平台》中未发现与你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有关的水、电、气及办公用品发票信息。

(三)纳税人申报异常

经查《***税务局税收大数据数据管理平台》显示你单位2018年12月共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822178.66元,你单位申报缴纳了代开发票时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其地方教育附加;除了开具这5份发票以外至2021年5月2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止,你单位未有任何业务发生。

(四)无开具发票品名所对应生产、购买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要求对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比对分析,检查人员从《***税务局税收大数据数据管理平台》查询并打印企业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信息,你单位为矿产品经营部未发现你单位开具发票所列货物的购买发票信息。你单位进项为0,销售货物为煤炭、煤等,购进、销售货物明显不匹配。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明显不符,定性为虚开发票,涉及金额4822178.66元,税额144665.3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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