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改造个人所得税问题
【问题内容】尊敬的税务局领导您们好,我们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均为自然人),两年前以1000万元对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增资,认缴了注册资本100万元,余下9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现在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验资报告,我们折股后的实收股本为150万元,那我们是否需要针对5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疑问主要是考虑我们原先是缴的1000万元,有900万元的溢价部分,如果不是股份制改造,还是原来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如果是股份制改造,我们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这样理解是对的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