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个人所得税
这个答复干净利落: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4-04-11  来源:税海涛声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股份制改造个人所得税问题

 

【问题内容】尊敬的税务局领导您们好,我们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均为自然人),两年前以1000万元对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增资,认缴了注册资本100万元,余下9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现在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验资报告,我们折股后的实收股本为150万元,那我们是否需要针对5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疑问主要是考虑我们原先是缴的1000万元,有900万元的溢价部分,如果不是股份制改造,还是原来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如果是股份制改造,我们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这样理解是对的吗?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4-02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图片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