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和免抵退税申报。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3.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这里的规定期限指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中的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4.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资料。(申报期截止之日是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第二税务分局
编发:税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