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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企税汇算进行时丨12366热点问题(三)
发布时间:2024-04-16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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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来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亏,均应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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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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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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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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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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