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进出口税收
出口退税率为0且为“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商品、以自营名义出口实质上是借名出口的商品均视同内销征税,相关出口企业早已逃之夭夭
发布时间:2024-04-23  来源: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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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哥说税“提示”
数据分析:报关单数据中的石墨类、镁锭类、金属硅类等产品出口退税率为0且为“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商品
数据分析+取证:7个报关行合计报关出口货物离岸价33160259美元,人民币224881088元,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你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你单位名义操作完成的。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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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4年26号
发布时间: 2024-04-22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4年 26号
青岛谦受益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2MA3QUXGH0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4〕66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联系电话:83077889)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4〕66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4〕66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4月1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三处〔2024〕66号
青岛谦受益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2MA3QUXGH0E)
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起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3号青岛数码科技中心A座405)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3号青岛数码科技中心A座405进行实地查找,没有找到你单位,上述房产产权人出具证明称上述房产从未出租给你单位使用;经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你单位的纳税人状态自2023年6月1日起转为非正常。检查组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你单位和相关人员查无下落,因此判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经对你单位海关出口报关单数据进行分析,你单位2020-2022年间报关单申报的进出口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名称、货主单位名称均为青岛谦受益进出口有限公司,贸易方式多数为一般贸易,美元离岸价合计59198376美元,人民币离岸价400616371元,出口货物类别多为石墨类制品、镁锭、钢铁类制品,少数为健身器材、服装类产品、日用品等,申报海关关别为北仑海关、龙邦海关、满洲里车站海关、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口岸作业区、青开发区、瑞丽海关、水口海关、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港区)、外港海关、翔安海关、新港海关、洋山海关(港区)等共计34个海关关区,运输方式多为水路运输,少量铁路、航空、公路运输,贸易国别多为越南、印度、英国、印度尼西亚、泰国、中国台湾,少量坦桑尼亚、土耳其、美国、加拿大、斯里兰卡、日本、缅甸等共计68个国家和地区,报关单上的申报单位较多且不集中,共计101个报关单位上述报关单数据中,部分石墨类、镁锭类、金属硅类等产品出口退税率为0且为“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商品
经对你单位出口报关单上申报单位名称为天津志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翔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厦门信晔报关有限公司、厦门众瀛报关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外代报关行有限公司、泉州外代报关报检代理有限公司、福建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的报关行进行取证,你单位通过天津志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翔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厦门信晔报关有限公司、厦门众瀛报关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外代报关行有限公司、泉州外代报关报检代理有限公司、福建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报关出口的货物,实际出口货物的货主并非你公司,而是其他公司借你公司的名义操作完成。你单位以自营名义出口,通过上述7个报关行合计报关出口货物离岸价33160259美元,人民币224881088元,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你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你单位名义操作完成的,对上述出口货物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除上述7个报关行外,你单位还通过其他94个报关行报关出口货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对你单位经其他94个报关行报关出口的出口退税率为0且为“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的出口商品合计离岸价23312142美元,人民币157188911元,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第7目(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增值税合计2716583.25元;应补缴2021年增值税合计776558.63元;应补缴2022年增值税合计294325.1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95080.42元;应补缴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7179.55元;应补缴202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0301.38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教育费附加合计40748.75元;应补缴2021年教育费附加合计11648.38元;应补缴2022年教育费附加合计4414.88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27165.83元;应补缴2021年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7765.58元;应补缴2022年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2943.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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