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综合
天津市税务局:热点问答(20240425)
发布时间:2024-04-28  来源:彭怀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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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哪个模块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答:打开新电子税局登录界面,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选择【企业业务】-【特定主体登录】。特定主体类型选择“跨区域报验户”,依次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用户名、个人用户密码等信息进行登录。
登录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模块,或通过页面右上角“关键词”栏输入“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选择后即可跳转到相应界面进行操作。
忘记“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密码怎么办?
答:在“个人所得税”APP登录界面点击【找回密码】验证通过后重新设置密码。一般来讲,只要填写身份信息,选择通过已绑定手机号码验证或通过本人银行卡验证,验证通过后,即完成新密码的设置。个别通过上述方法仍无法找回密码的,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密码重置。
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哪个模块填报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
答: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模块,或通过页面右上角“关键词”栏输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选择后即可跳转到相应界面进行操作。
纳税人如何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退税?
答: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2023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税APP或网站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
申请2023年度汇算退税及其他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十条第(一)款。
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哪个模块填报工会经费申报表?
答: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通用申报(工会经费)】模块,或通过页面右上角“关键词”栏输入“通用申报(工会经费)”选择后即可跳转到相应界面进行操作。
公司于2023年12月向国外出口了一批工程机械产品,出口合同中约定的收汇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现在可以申报出口退(免)税吗?
答:可以。公司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2024年6月30日)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截止期限(2023年出口货物的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为2024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后的,按照规定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相关出口合同等举证资料,即可视同收汇,正常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情况应当在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前完成收汇。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
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不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孩子8月之前在境内上本科,从9月开始在境外上研究生,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子女教育项目是填写一条高等教育信息还是需要填写两条高等教育信息?
答:对该情形,同一子女的同一受教育阶段,在一个年度中间存在升学、转学等情形,只要受教育阶段不变,年度中间无需细化填写。但下一年度,需按照新的信息填报。
公司高管是外籍人员,其因公出差,取得注明护照信息的国内铁路车票,公司可以抵扣该笔旅客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吗?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公司高管取得的注明护照信息的铁路车票,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
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既是脱贫人口又是残疾人能否同时享受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和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答: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文件依据:《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四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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