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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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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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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一方支付了房款,对方有义务开具发票,那么如果对方拒开发票该如何处理呢?今天的案例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否该开具发票,原告何某在2010年进行房屋拆迁时,与XX市路南区XXX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照协议支付了房款。然而,市危改办在收取房款时未开具发票,只提供了收据。而今天的案例有些特殊,危改办作为一个临时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无法开具正式发票,只能提供市财政局监制的收据。那么发票问题该如何解决?
本期案例我们将分析该案例的背景、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院的判决,以探讨税务机关在类似情况下的职责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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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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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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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讲述的是原告何某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何某在2010年进行房屋拆迁时,与XX市路南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照协议支付了房款。然而,市危改办在收取房款时未开具发票,只提供了收据。原告多次要求市危改办开具发票未果,于2023年1月2日向被告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但被告未予处理。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给予书面答复及督查督办开具发票。
本案的起因是原告何某在2010年参与XX市路南区的一处危旧平房改造项目,并向XX市市区危改办缴纳了房款。危改办在收款后开具了收款收据,但未提供正式的发票。原告多次要求危改办提供发票未果,于2023年1月2日向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要求被告督查督办开具发票。但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应,原告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原告向被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作出处理。虽然被告主张已将原告的投诉转交国家税务总局路北区税务局办理,但法院认为被告亦应对原告的书面申请予以答复或作出其他处理。
以上案例分析总结了三点:
1.原告何某在支付房款时,市危改办未开具发票,只提供了收据。
2.原告要求市危改办开具发票,但遭到拒绝。
3.原告向被告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但被告未予处理。
本案涉及的主发票问题是在房地产交易中应当提供的正式发票。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如果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都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而在原告与危改办之间的交易中,原告支付的房款应当得到相应的发票。然而,危改办作为一个临时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无法开具正式发票,只能提供市财政局监制的收据。尽管如此,法院认为原告有权要求获得正式的发票,特别是在原告明确提出了这一要求的情况下。被告作为税务机关,有责任确保所有经营行为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包括监督开具正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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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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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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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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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应当开具而未开具的发票,可以由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处理。上述案例反映了个人权益与税务机关职责之间的冲突。原告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正式的税务发票作为交易凭证。而被告作为税务机关,有责任确保所有经营行为都符合税法规定,包括监督开具正式发票。法院的判决强调了税务机关在处理类似问题时的职责,并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