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改造个人所得税问题
咨询对象:江西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4-04-02
问题内容: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您们好,我们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均为自然人),两年前以1000万元对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增资,认缴了注册资本100万元,余下9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现在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验资报告,我们折股后的实收股本为150万元,那我们是否需要针对5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疑问主要是考虑我们原先是缴的1000万元,有900万元的溢价部分,如果不是股份制改造,还是原来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如果是股份制改造,我们就需要 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这样理解是对的吗?感谢答疑,祝您工作愉快!
答复机构: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4-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发〔2010〕54号表达二个意思: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他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按照红利所得征税。二是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按照股息所得征税。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股份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如何征税?国税发〔2010〕54号没有对这个问题给出回答,答案在其他文件似乎也无法找不到。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上应界定为法律形式改变,交易步骤上应看作以下三步: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将净资产转移给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增发股份作为收购对价;二是有限责任公司将收到的股份分配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交还给有限责任公司;三是有限责任公司注销。
在上述业务描述下,即使对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征税,确认所得的性质也应该是资本利得,或者是财产转让所得,不应该是股息红利所得。确认为股息红利所得,在原理上无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