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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戴闲聊|个人领取普通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4-04-15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免责申明:
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闲聊时间!
本期,老戴顺着之前的保险税事系列,和大家闲聊一个话题。
相信大家在保险税事里面都能看到,个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或个人养老金时,均不并入综合所得,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是计算方法各不相同,详细的计算方法请参阅保险税事系列,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然而,其实目前市面上,除了个人养老金专属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以外,还存在一些非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商业养老保险(简称“普通商业养老保险”)。而普通商业养老保险,由于不是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的,因此,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个人购买了普通商业养老保险,在达到退休年龄后,领取(或以年金方式领取,或一次性领取)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老戴查询过有关保险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均没有明确。因此,老戴以网上留言的方式,向广东省(老戴所在地)12366纳税服务中心咨询,得到了如下的回复:
老戴文字描述一下:
问题内容:广州市内,广州居民个人购买普通商业养老保险,并非税优递延型养老保险,也不是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的个人养老金专属养老保险,而是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一般商业养老保险,在达到条件后,领取的养老金,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要缴纳,应该按什么项目计算缴纳?
答复内容: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五)保险赔款;……”
建议参考上述规定,保险赔款是指投保人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因各种灾害、事故而给自身造成损失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予的赔款。如取得保险赔款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不知道大家觉得上述的回复怎么样?老戴觉得好像回复了,但又好像没有回复。老戴也知道保险赔款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也知道保险赔款
是指投保人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因各种灾害、事故而给自身造成损失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予的赔款
。
老戴更知道,个人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不属于保险赔款。但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果要缴纳,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第几项所得来计算缴纳呢?却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咋整呢?
既然税务机关不愿意给出明确的答复,那么老戴只能和大家分享一下一些个人的理解了。
其实,目前在实务中,对上述项目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
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持这种观点的税友认为,由于个人达到条件后领取的普通商业养老保险金,税法上并未明确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就应该是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可能有税友认为,这样不对啊,不公平吧,凭啥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或个人养老金领取的时候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这些事项本质上都是个人为了养老而进行的储蓄和投资,凭啥领取普通商业养老保险金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老戴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至于说税收不公平的问题,其实从全周期的视角看,也并非不公平。大家要知道,个人在缴纳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或个人养老金时,对符合条件的,是可以在缴纳当时进行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这部分原本是个人综合所得的项目,在当时是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哦,也就是个人是以税前所得缴纳这些年金的,所以个人在达到条件领取时,需“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在购买普通商业养老保险时,是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个人是以税后所得缴纳保险费的,所以相应地,个人在达到条件领取时,无需“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从全周期视角来看,是否也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呢?
二、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持这种观点的税友认为,个人购买普通商业养老保险,属于一项投资行为,而达到领取条件领取普通商业养老保险金时,属于收回投资,按照个人终止、撤回投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的规定,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以个人领取的普通商业养老保险金总收入减去原实际投入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个人是一次性领取保险金的,那好办,就直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就OK了,然后乘以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款,由支付方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但如果个人是分期领取的呢?每期领取的时候,应该怎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老戴认为,如果这种观点成立的话,根据方便征管的原则,按照个人先收回成本处理,直至个人领取的保险金,累计超过缴纳的保费时,超过部分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老戴是支持哪一种观点呢?老戴认为两种观点都有道理,但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和站在税法无明文规定应按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的观点,老戴更倾向于上述的观点一。即在税法作出明确规定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暂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好了,本期老戴就分享到这里,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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